興奮劑違法罪名確定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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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涉興奮劑違法被寫入最新刑法修正案後,近日其罪名被正式確定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專家認為,這個罪名科學、合理。

興奮劑違法罪名確定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做出補充、修改,其中明確了涉興奮劑違法行為的罪名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此罪名是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不是使用興奮劑罪,不是針對運動員違規使用興奮劑的情況。

“很多人認為興奮劑入刑就是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就是犯罪,實際不是。興奮劑入刑只是把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較少有國家直接將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作為刑事制裁對象。所以,我們國家的興奮劑入刑是比較合理和科學的,也符合國際慣例。”

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涉興奮劑違法行為被首次寫入刑法。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隨着我國的法制水平的不斷進步,我國的興奮劑入刑只是把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所以,我們國家的興奮劑入刑是比較合理和科學的,也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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