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註冊證有效期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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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商標註冊證有效期幾年

關於商標註冊證有效期幾年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如果商標權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可以通過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方式使商標專用權得以延續。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也就是説,商標續展註冊申請自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至有效期滿後的六個月內均可以提出,商標局均予以接受。

期滿前的六個月一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有效期滿後的六個月由叫續展寬展期,在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除繳納續展註冊申請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遲延費。延續的十年是從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申請續展的日期或者核准公告的日期開始計算。

申請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每一件申請應當向商標寄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的填寫應規範,同時送商標圖樣,核准指定顏色的商標還應送原彩色商標圖樣,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繳納費用。其中應注意,報送的商標應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准的圖樣相一致,文字商標不應任意改變字體,否則,商標局將不予續展註冊。

續展商標註冊申請經過商標局的審查核准後,原《商標註冊證》被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

二、商標保護措施有哪些

(一)協商解決。

商標註冊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就相關的商標事宜協商解決;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自行起訴,也可以委託國內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代理人起訴;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國家指定的代理組織名單可在本網站查詢),或者按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當符合以上第(2)項規定的情形。請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請求時,負有舉證責任;

(四)向公安機關舉報。

對有證據顯示侵權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將已經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線索向管轄地的公安機關舉報。對公安部門偵查終結,檢察院已經受理並提起公訴的案件,可同時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五)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

商標註冊人及其代理人通過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後,發現侵權嫌疑商品即將進出境的,可以向該批商品進出境地的海關申請採取保護措施。

每一個商標註冊成功以後,都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性,並且具有排他的特性。因此註冊成功的商標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果被他人有盜用的時候,是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或者是要求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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