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銷售者責任需要承擔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著作權侵權銷售者責任需要承擔嗎?

著作權侵權銷售者責任需要承擔嗎?

1、如果銷售商不知情且不應該知情,也就是説主觀無過錯,是善意的銷售者,那麼可以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不用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關於著作權侵權銷售商是否需要賠償及賠償數額的法律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複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1、著作權也成為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著作權侵權是指違反了著作權法侵犯了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行為。

2、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1)侵犯的標的須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內。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包括: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舞蹈及啞劇創作、攝像作品及圖片、電影及其他視聽作品等;

(2)必須是為著作權法規定保護的排他性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等。著作權除包含上述的經濟價值以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

(3)被侵權人必須有著作權;

(4)被侵權人必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

(5)侵權人不得以“合理使用”為由抗辯。

有些人發現商家銷售的產品是屬於侵犯了自己著作權的作品,於是就會以著作權侵權為由起訴了他們。但是銷售商在銷售產品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該產品是屬於侵犯了著作權的,所以覺得很無辜,此時是可以及時的抗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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