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用盡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專利權人自己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場後,任何人對該產品進行銷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且不構成侵權。

專利權用盡的概念是什麼?

簡而言之其實專利權用盡就是專利人儘可能的實用自己的專利,通過許可授權的方式讓專利權利更好的表現出來,也就是説,讓專利發揮出更大價值,這樣專利人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但是當然許可了就必須統一他人使用他的專利,並且使用不受專利人控制,授權人一樣可以通過專利產品轉化為自己的經濟。

一般來説,專利具備獨佔許可未經專利人允許不可使用該專利,除非該專利已經過了專利權期限,否則使用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賠款,下架產品,專利權的用盡成程度不一樣,對於專利權許可的方式還好,但是如果專利權直接轉讓出去,那麼這種方式的專利轉讓就直接把專利轉給他人了,也就是説該專利不是自己的,我國現行市場專利交易是非常火熱的,值得關注。

換言之,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授權被首次銷售後,專利權人即喪失對該專利產品進行再銷售、使用的支配權和控制權。因此,專利權用盡,也被稱為首次銷售原則(firstsaledoctrine)。這一原則的核心是: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便於貿易活動的正常開展,防止專利權對國內商品的市場流通造成阻礙。專利權用盡是針對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場的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它並不會導致該項專利權本身效力的終止。因此,專利權用盡的準確含義應當是: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不再具有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有關專利權用盡的適用範圍的認定存在兩種方式,即國內用盡、國際用盡及或區域用盡。世界各國一般都在國內立法確立了專利權的國內用盡原則,但是尚未明確規定國際用盡原則。專利權國際用盡原則適用範圍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基於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也就是,由於各國知識產權的差異,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並不意味着在另一國自然取得,同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依照一國法律因銷售而用盡,但其在其他國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識產權未必用盡。

在我國專利的發明人或單位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申請,專利證書批准後任何人員和單位無法繼續使用這類專利,需得到專利發明人的認可和許可後才能夠繼續進行使用。

對於我國的專利權人來説,專利權利人是有權對自己已經申請得到註冊保護的專利權進行處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也是有保護的期限的,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利人的專利權就終止,此時該專利就是自動進入到我國的社會公有領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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