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作作品的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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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合作作品的要素有哪些

關於合作作品的要素有哪些

1、合作作者有合作創作的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間有共同合作創作的意圖。但這並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聯絡,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創作過程中加入進來;也不必要求各自創作部分在同一時間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2、合作作者有共同創作的行為

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對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每個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勞動,都應當具有相應的質量和數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與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勞動是互相配合、互相補充、協調一致的。這裏的共同創作行為並非要求合作者之間必須做同樣形式的行為,也並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須在創作上互相類似,在數量或質量上相當。

3、產生的合作作品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前面已經説過,合作作品有“二要素説”和“三要素説”,無論採納哪一種説法,合作作品都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含義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創作行為全部結束時才會產生,而不會在此期間內陸續地或分別地產生;

(2)合作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合作作者創作的每一部分對於作品來説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合作作品的分類包括哪些

我國立法將合作作品分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成作品的組成部分均為獨立的作品,可以稱其為“作品的合成”的一種形式。“作品的合成”還應包括由作品組成的彙編作品以及由作品組成的而不具有選擇或編排上的獨創性的數據庫,由於後者不是作品,在此不予討論,這裏僅研究合成作品與前者的關係問題。

由作品組成的彙編作品是指對若干作品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它與合成作品的區別在於:作為組成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在創作時的意思。如果其創作是為了將其作品合併為相互依存的單一整體作品的意思,則為合成作品;如果其意思發生於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其作品與他人創作的作品則產生彙編作品。

(2)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我國立法中規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被稱為“共同作品”或“整體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創作的、統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認為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構思和確定編寫提綱、分工寫作、統一定稿,由於思想觀點相互滲透,以致雖有寫作分工,也無法確定哪一部分屬於誰的創作,所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共同作品與演繹作品的區別亦在於作者在創作時的意思。如前所述,演繹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而使其成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指的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等。進行共同創作作品,那麼就稱作為合作作品。一般合作作品是可以進行分割使用的。也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在行使著作權的時候,是不能夠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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