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銷售者生產者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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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銷售者生產者責任是什麼?

商標侵權銷售者生產者責任是什麼?

商標侵權銷售者生產者責任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比如説賠償損失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基本當事人有商標權利人包括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許可使用人,侵權行為實施者包括銷售者、生產者和侵權標識的授權者等。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制止侵權的迫切性,商標權利人往往直接起訴銷售者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對於這種訴訟的合法性,存在幾種不同認識。

一種認識認為,商標法規定了銷售者的獨立責任,因此商標權利人可以單獨對銷售者提起訴訟;另一種認識認為,如果允許商標權利人單獨對銷售者提起訴訟,那麼一旦判定銷售者侵權成立,則會對銷售者的上線即批發者、生產者等產生預決效力;第三種認識採取了一種折衷的態度,認為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對待。

對銷售者能提供合法來源的案件,這些合法來源應當成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是當事人要求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對於銷售者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案件,則可以單獨追究其民事責任。對銷售者是否具能獨立參加訴訟問題上的認識的差異,是造成上述不同認識的最大原因,而上述認識的差異則可能在對案件的程序合法性的認識上產生很大的分歧。試從以下幾方面發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二、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有商標侵權行為產生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了解到是否是符合其犯罪的構成要件,比如説沒有經過商標註冊人的同意,在同一種商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的,就是屬於一種侵權的行為,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相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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