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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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臨時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臨時用工合同一般是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合同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典》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事實上,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是沒有臨時工的概念的,所以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的是臨時工,可以考慮跟臨時工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直接從勞務派遣公司找臨時工,這樣可以跟被派遣的員工簽訂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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