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行政複議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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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我們對相關行政部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話,我們是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的。不同的事情的行政複議的叫法是不是都一樣呢,比如説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行政複議有什麼區別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吧。

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行政複議有什麼區別

專利複審:是指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這裏的複審是專指對駁回專利申請的單一行為。 受理部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這裏的複議範圍是包括了十一種情形。 受理部門是各級政府法制辦、各級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能行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説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條  説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説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説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説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説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以上就是對專利複審委員會與行政複議有什麼區別的具體的回答。並且文章還補充説明了關於專利技術方面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其實不管是叫法上有什麼不同,但是他們的實質是差不多的。都是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當然,只要證據充分,有法可尋一般都是可以順利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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