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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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權法相關規定,強制許可是指,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相關部門直接允許其他人使用該專利的行為。這樣的強制行為,必然會損害專利權人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強制許可的事由、程序有十分嚴格的規定。下面,我們馬上來了解下。

強制許可規定是怎麼樣的?

強制許可含義

強制許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權法》 第四十八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我國《專利權法》對強制許可的法律規定。從該規定可知,我國法律嚴格控制了申請強制許可的事由和申請強制許可必經程序。另外,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即使其他人對某一專利取得了強制許可,但這並不意味着他有權阻止專利權人或其他人使用。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議您聯繫本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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