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制度規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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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其生產經營都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許可,並接受監督和管理,因此,要開辦一家藥品批發企業,除了要有經驗豐富素質過硬的專業人員、符合標準的庫房、保管和運輸條件以外,最重要的是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後方能開始經營,那麼,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制度規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制度規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複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複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衞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佈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説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綜上所述,關於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制度規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首先申請人要向所在地食藥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申辦資料申請籌建,其次監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補充更正資料的決定,在受理申請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對籌建同意與否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在籌建完成後經監管部門驗收,即可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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