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申請實務指引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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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申請實務指引的內容有哪些?

日本專利申請實務指引的內容有哪些?

外國語書面制度

向JPO遞交專利申請時,原則上應該提交日文文本。但是,為了方便非日語申請的申請人有充分的翻譯時間,日本專利法中設有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外國語指“英文”)。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直接向日本JPO遞交專利申請時,若想利用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該專利申請的請求書還是需要用日文填寫,而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可以提交英文文本(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類申請稱為外國語書面申請。

專利申請類型轉換

日本專利制度允許申請人在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申請之間轉換專利申請的類型,且保留原申請日。只要保持申請內容的同一性即可進行申請類型的轉換,在申請類型轉換之後,原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進行申請類型轉換時,請求轉換的主體必須是原申請人或原申請人的合法繼承人,在原申請是共同申請的情況下,請求轉換的必須是所有申請人。請求轉換時,需要填寫申請類型轉換的請求書,並且重新提交新的申請文件。

訂正審判制度

在日本,專利權授權登記註冊之後,專利權人可以申請訂正審判。但是,當專利權人收到無效審判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到無效審判宣告確定日之間,專利權人不能單獨申請訂正審判而需通過訂正請求來進行訂正。訂正審判在專利權消滅後也可以請求,但經過無效審判所有的權利要求都被無效後則不可以申請訂正審判。

審查意見通知書

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若發現申請文件中存在駁回理由,則會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在日本,審查意見通知書(無論是第幾次發出的通知書)均稱為“駁回理由通知書”,根據通知書內容分為“最初駁回理由通知書”和“最終駁回理由通知書”,這樣區分的原因是答覆兩種通知書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

外觀設計制度

日本的外觀設計制度和中國的外觀設計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日本,外觀設計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此外,日本還有關聯外觀設計、部分外觀設計、祕密外觀設計、動態外觀設計等不同於中國的規定。

專利申請的程序

授予原則

按照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對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當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的原則:一個是先發明原則,一個是先申請原則。

先發明原則,是指同一發明創造如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應把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此項發明創造的人,而不問其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早晚。但由於在採取此項原則時,在確定誰是最先發明人的問題上往往會遇到很多實際困難,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國、加拿大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採用這種原則。

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分別提出申請時,不問其作出該項發明的時間的先後,而按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先後為準,即把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美國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國專利法案》美國由實行200餘年的“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 rule)修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原則”(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區別於普遍採用的“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rule)”。

審查程序

各國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有的國家實行形式審查制,即只審查專利申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審查該項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等實質性條件。有些國家則實行實質審查制,即不僅審查申請書的形式,而且對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有具備上述專利條件的發明,才授予專利權。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實質審查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申請對於我們任何擁有產品的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一般對於其它國家的實務申請是有嚴格要求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必須要有相關的證件,少一樣都申請不了,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按照正規的途徑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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