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產品生產合同違約的行為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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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同是一種專利的代表,專利的產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作為依靠的。這其中還有個人知識產權和個人思維的獨立性。所以我國對這方面專利的保護尤為看重,那關於專利產品生產合同違約的行為有哪幾種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做詳細的解釋。

關於專利產品生產合同違約的行為有哪幾種?

一、專利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認定

專利合同的履行是指專利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實現訂立專利合同的目的而作出的專利合同約定的行為。

《合同法》 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以上規定表明,當事人履行專利合同,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專利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的主體、履行的標的、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點、履行的方式等方面要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擅自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2)誠實信用原則。專利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心懷善意,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不濫用權利。

根據一方當事人違反專利合同的約定,不履行專利合同或履行專利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構成專利合同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合同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

專利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兩種,其一是不履行專利合同,即完全沒有履行專利合同約定的義務;其二是履行專利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沒有全面履行專利合同義務。

二、根據《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另外,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約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違反專利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以下四種:

一是繼續履行,即違約方繼續履行專利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二是採取補救措施,即違約方應當將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專利合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和對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便將違反專利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是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四是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的金額。以上四種違約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一種是不按合同進行履行,一種是沒有按合同完全履行。這兩種方式都對專利的擁有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專利產品生產合同是專利方對專利中的產品進行委託或代理生產,這是專利方一定要慎重決定,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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