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1、“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既為“補償”,就不具有懲罰性質,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根據四十七條的規定。
2、“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這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所作的一種具有懲罰性的經濟制裁。
二者區別主要是:
A、一是前提不同,補償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賠償金的前提是違法解除。
B、二是法律後果不盡相同: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享有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補償金;而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具有二者的選擇權,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C、三是計算標準不同,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工作年限來計算;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D、四是範圍不同。不論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是對於我們勞動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現在合同法的各個條例就是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制定的,勞動法也規定勞動者購買保險可以是異地轉移的,就是為了方便勞動者在外面務工同樣的可以享受到社會的福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