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36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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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法第36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專利法第36條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六條是關於對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下:

《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二、為什麼要對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發明專利申請在授權以前必經一個階段。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於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實質審查程序通常由申請人提出請求後啟動。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會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實質審查需要申請人自專利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三年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審請求。

三、發明專利申請中實質審查請求是什麼?

專利的實審請求可以在申請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後提出,但最晚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之內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續不合格被視為未提出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專利的實審請求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續分兩類:

1、一類是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申請人應當辦理的申請審批手續,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者逾期辦理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這些手續主要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答覆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繳納申請維持費;

2、另一類是申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視需要選擇辦理的請求手續。

這一類手續如果不符合要求,專利局可作出手續視為未提出處理,一般不會涉及申請本身。

這些手續主要有: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要求提前公佈請求、著錄項目變更申報和延長期限請求。

提出實審請求只有繳納實質審查費後才生效。但是提出實審請求後,未繳納實審費的,專利局並不馬上發出實審求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將視情況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或補正通知,並寫明不合格原因。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應當在審查員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收到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實審請求書。實審請求經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佈。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交申請日以前(要求優先權的在優先權日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沒有參考資料的應當聲明。該發明專利已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外國對其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有正發理由無法提交的,應當聲明並説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該項資料後補交。提交上述資料的,應當在請求書(實審請求是在申請時提出的)或實質審查請求書的文件或附件欄目中寫明理由。提出實審請求時申請人可以對發明進行一次主動修改或補正。

專利權的登記是以實質審查為必要條件的,實質審查的請求必須是由申請專利登記的主體提出,該請求提出的同時,是需要繳納實審費的,若是逾期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是提出但是不繳費的,都會影響最後的專利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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