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的特點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一、專利強制許可的特點是什麼

專利強制許可的特點是什麼

我國《專利法》規定,強制許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

這裏具備條件的單位;比如資金、技術、設備、廠房、技術人員等。具備這些條件的單位,才有資格申請實施他人的專利。必須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請求許可實施其專利,實際上是交換關係,應當遵守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和經濟規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場上判斷是否是合理的條件。最後,請求被許可的單位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怎樣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

1、請求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書,並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逾期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2、對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辦法》規定的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聽取當事人雙方的口頭意見;

3、請求人可以隨時撤回其裁決請求。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裁決請求的,裁決程序終止;

4、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並將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決定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5、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哪些情形實施專利強制許可

依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3)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