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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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屬於發明申請專利的人享有,但出現了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是可以強制許可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的問題。

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介紹

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介紹:

我國《專利法》第六章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章均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一)事由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

二是國家作出緊急狀態等非常情勢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是促進新發明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0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醫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該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二)程序

《專利法》第52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三)限制和補償(報酬)

《專利法》第53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於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3條規定,依專利法第54條,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四)司法審查

《專利法》第55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司法審查,“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於專利的強制許可還有任何的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小編,我們的小編非常樂意為您解答任何疑問,幫助您瞭解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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