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不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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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的和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審理

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不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麼?

1、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

2、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3、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在法院審理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審理,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的侵權案件以及經過國家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

我國專利權有效性的判斷權限由國家的專門行政機關負責,具體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申請的審核和授權,專利複審委員會負責審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管轄法院無權對涉案專利效力進行審查。若被訴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則管轄法院可以決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審理。若不中止審理,則按照專利推定有效原則,對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是否侵權進行審理。若中止審理,則需要等涉案專利在專利複審委的審查結果確定以後,再根據涉案專利的有效性與否繼續進行侵權訴訟案件的審理。

當今世界,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新技術的更新換代的週期越來越短,若專利侵權訴訟經過幾年仍不能儘快審理完結,此時涉案專利可能已經喪失了市場價值,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會嚴重打擊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對專利權人造成極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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