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辦理產權證可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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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致使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前期土地出讓金或各項規費未足額繳納,也有可能是後期未辦理完成綜合驗收,缺少任何一項文件都無法在產權登記部門取得登記。很多買房人在房屋交付時因急於使用也未深究,進住之後,欲以房產抵押貸款或欲將房屋出租、出售時,卻發現因開發商缺少手續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大量的產權證辦理糾紛都是由於開發商無法提供文件造成,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對辦理期限及違約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

不能辦理產權證可解除合同嗎

關於產權證辦理期限,司法解釋規定為: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2、合同標的物為期房的,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3、合同標的物為現房的,為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

在明確了上述期限後,對開發商原因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1、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2、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的登記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這條司法解釋明確了開發商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期限和違約責任,並在買房人無法取得產權證、合同目的無法全部實現的情況下,賦予買房人合同解除權,對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將起着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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