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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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糾紛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借貸糾紛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確定案件管轄注意事項

1、借款合同糾紛也是合同糾紛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借貸合同糾紛中,被告所在地好確定,但是對於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爭議,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還是借款人所在地為借款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法院管轄的情況下,若借款人與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會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借款人往往會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導致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久拖不決。

2、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貸款人提供貸款應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在貸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説確定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以訴訟方式解決借貸糾紛的第一步,要是法院找不對,案件就得不到受理,而這樣就會耽誤糾紛的處理時間,給當事人造成更多的損失,甚至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之後,案件就不能再以訴訟方式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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