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地圖作品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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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地圖作品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著作權保護地圖作品的情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地圖作品是反映地理現象的圖形作品,包括點、線、幾何圖形、註記等地圖符號。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字、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圖在我國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電子地圖作為地圖作品的一種,改變的只是地圖作品的載體,對作品的表達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電子地圖作品的著作權由原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內容,也同樣適用於電子地圖作品。

電子地圖之所以擁有知識產權,基於以下原因:

首先,電子地圖製作者具有合法作業資質,併購買了合法的國家地圖產品。

其次,電子地圖中相關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觀存在的信息點,屬於公共信息資源。但對同一地理信息的篩選、取捨以及如何表達則受著作權法保護。針對導航電子地圖中信息的採集和註記,國家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範。故各個電子地圖製作者均會體現出自己的風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圖中形成著作權,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第三,電子地圖相關信息的採集目前完全通過人工作業實現,不同的人對相同信息的感受並不相同,決定了不同的人對同一區域內眾多信息的取捨、註記不盡相同。因此,不同人製作的導航電子地圖都會有自己的作業規範,依據這些規範製作的導航電子地圖都有自己的特徵,這些特徵可以用來區分著作權的權屬。

地圖作品是反映地理現象的圖形作品,包括點、線、幾何圖形、註記等地圖符號。依據規範製作的導航電子地圖都有自己的特徵,這些特徵可以用來區分著作權的權屬。並且電子地圖製作者具有合法作業資質,併購買了合法的國家地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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