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誰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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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誰擁有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誰擁有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

第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這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一般規定,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編寫的教材,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為本單位研究課題所寫的論文,記者為本報社、雜誌社撰寫的稿件,劇團創作人員為劇團編寫的劇本、曲譜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屬於作品完成者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如果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二,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

二、職務作品的責任由誰承擔?

職務作品的責任一般是由公司進行承擔。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展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特殊職務作品責任有着其他規定,以下是對其解釋:

特殊職務作品,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對某些職務作品,特別是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如果滿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職務作品。

(1)該作品的創作主要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2)該作品由單位對外承擔責任。滿足上述兩個要件的職務作品為特殊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的責任一般是由公司進行承擔。對於特殊職務作品,也是由有關單位對外進行承擔。特殊職務作品一般指的是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特殊職務作品一般由單位或者法人共有。一般在特殊職務任務當中,公司會提供作者相關的物質和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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