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與拍攝權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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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人會把複製權和拍攝權混淆,畢竟二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如果不是對二者的概念徹底瞭解清楚明白,估計很多人不會把他們的概念清清楚楚的説出來,就更不用説合理規範的使用這兩項權力了。所以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複製權與拍攝權區別。

複製權與拍攝權區別是什麼?

一、複製權

是指製作作品複製品的權利。

1、依作品表現形式不同分為三種情形:

(1)以圖書、報紙、期刊等印刷品形式複製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通常所説的出版權;

(2)以唱片、磁帶、幻燈片等音像製品形式複製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錄音錄像權或機械複製權;

(3)使用臨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複製和傳播美術等作品的權利,即狹義上的複製權。

2、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3、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之複製,乃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

廣義之複製,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製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説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

最廣義之複製,還包括無形複製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説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我國著作權法修訂前規定的複製是狹義的。這次修訂著作權法,刪去了原第52條的第2款,使複製的概念變為廣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立體。有意見認為,這麼寬的複製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難以實施的。

二、拍攝權

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攝製也稱拍攝,根據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製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2001年《著作權法》(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影視業的產業化使得先有小説或劇本等文學作品,並由此派生出的專業創作人員形成了影視產業創作生產的慣有模式。攝製權也就成了相應文學作品,如電影文學劇本作者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對於著作權人實現其作品的經濟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其實二者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複製權的對象已經誕生了,而拍攝權就是要把沒有的對象創造出來。一個是量產複製,另一個是創造。而且拍攝權的對象一般都是影視,視頻,而複製權的範圍就比較廣了。如此一説,就不難區分複製權與拍攝權區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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