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大家對抗辯權的接觸可能不是很多,但是抗辯權卻存在於合同的各個環境,而形成權顧名思義就是形成的權利,如果將形成權與抗辯權放在一起,不知道大家對於兩者的認識程度停留在哪一層面。形成權和抗辯權是有着聯繫和區別的,但是具體的聯繫和區別在哪,可以到下文了解。

形成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形成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係採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裏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採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二、形成權的特點是什麼?

1、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2、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3、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係;

4、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5、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三、合同中抗辯權有幾種

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先履行抗辯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辯權和形成權在實際的合同中是廣泛存在的,目的就是敦促合同雙方認真履行合同的內容,完成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合同的能夠如期的完成。當然大家對於兩種權利的理解不僅限於此,可以進行更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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