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與否認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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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辯權與否認權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權與否認權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權與否認權的區別是:功能不同、概念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二、關於抗辯權與否認權的區別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抗辯權和否認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

(二)否認權:否決權(veto)指某一組織或個人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停止一項立法工作,否決權的擁有者擁有無限的權力來禁止一項政策的改變,但是沒有無限的權力來推動一項政策或法案。

抗辯權與否認權表面上看都是反對的意思,但是實際上二者的是有着本質的區別。抗辯權重點落在阻礙權力的行使,不針對原本的請求權,但否認權是直接在根源上,針對的是原本的請求權內容,是對請求權本身的不認可,因此二者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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