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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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我國在科教文衞等各個方面都取得較大成就的前提下,國家越來越關注公民個人權益,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為了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雙方享有一定權益,那麼請求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請求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抗辯權與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1、抗辯權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1)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與形成權不同)。

2、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二、抗辯權可以分為那兩種?

1、一時性的抗辯權。即效力在於暫時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抗辯權,亦稱延期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2、永久性的抗辯權。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永久性阻止請求權效力發生的抗辯權。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為時效抗辯權。另外在民法理論上,沒有法律原因而承擔的債務也會產生永久的抗辯權;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而取得債權的,債務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辯權。

抗辯權主要是用來對抗相對當事人的請求權的,請求權是用來請求對方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同一合同中,這兩種權利可以説是相對的,但是需要注意抗辯權並不是完全否定了對方的請求權,這一點在平時還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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