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翻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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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之翻譯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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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通審稿和著作權法的區別

提問者,實際是問關於著作權法作為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即著作權法律草案經過全國人大“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即為通審稿,即為法律或新法律,但是根據立法法必須經過“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也就是二者區別就在於是否經過了“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新修訂)(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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