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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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水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是為加強煤礦的防止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產安全而制定的。
2009年9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佈,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煤礦防治水規定全文包括總則、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基礎資料、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礦井防治水等共十章一百四十二條。

頒佈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文       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

頒佈時間:2009-09-21

實施時間:2009-12-01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佈狀況、礦井湧水量或者突水量分佈規律、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等4種(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類別
分類依據 簡單 中等 複雜 極複雜

採 含水層 受採掘破壞 受採掘破壞 受採掘破壞 受採掘破壞或
掘 性質及 或影響的孔 或影響的孔 或影響的主 影響的是巖溶
破 補給條 隙、裂隙、 隙、裂隙、 要是巖溶含 含水層、老空
壞 件 巖溶含水層, 巖溶含水層, 水層、厚層 水、地表水,
或 補給條件差, 補給條件一 砂礫石含水 其補給條件很
影 補給來源少 般,有一定 層、老空水、 好,補給來源
響 或極少 的補給水源 地表水,其 及其充沛,地
的 補給條件好 表泄水條件差
含 ,補給水源
水 充沛
層 單位湧
及 水量q
水 (L·s- q≤0.1 0.15.0
體 1·m-1)
礦井及周邊 存在少量老空 存在少量老空 存在大量老空
老空水 積水,位置、 積水,位置、 積水,位置、
分佈狀況 無老空積 範圍、積水量 範圍、積水量 範圍、積水量
水 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1802100
礦 正常Q1 Q1≤180 (西北地區901200)
井 最大Q2 (西北地區Q1≤90) 3003000
湧 Q2≤300 (西北地區2102100)
水 (西北地區Q2≤210) (西北地區600<
量 Q2≤2100)
(m3
·h
-1)
突水量Q3 無 Q3≤600 6001 800
(m3·h-1)
開採受水害 採掘工程不 礦井偶有突水, 礦井時有突水, 礦井突水頻繁,
影響程度 受水害影響 採掘工程受水 採掘工程、礦 採掘工程、礦
害影響,但不 井安全受水害 井安全受水害
威脅礦井安全 威脅 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 防治水工程量 防治水工程量
難易程度 單或易於進行 較大,難度較高 大,難度高
注: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範圍及四鄰關係,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佈規律和特徵;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佈狀況;
(五)礦井湧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台賬:
(一)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賬;
(二)氣象資料台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賬;
(四)鑽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台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六)礦井突水點台賬;
(七)井田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台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台賬;
(十二)封孔不良鑽孔資料台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採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十四)水閘門(牆)觀測資料台賬;
(十五)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台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台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長期保存,並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 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台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 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採掘空間分佈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採集、圖件繪製、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條 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一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範圍應當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採用傳統方法外,還可採用遙感、全球衞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温、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採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巖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巖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鬆散覆蓋層和基巖露頭,查明其時代、巖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範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範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係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湧水量、水位、水質、水温、有無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採、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採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採空區,並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湧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採水平、開採面積的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範圍、開採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採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八)地面巖溶的情況。調查巖溶發育的形態、分佈範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巖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巖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巖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第二節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 礦區、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進行氣象觀測。距離氣象台(站)大於30 km的礦區(井),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台(站)的要求。距氣象台(站)小於30 km的礦區(井),可以不設立氣象觀測站,僅建立雨量觀測站;
(二)進行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一般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三)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觀測點應當佈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繫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採的地段;
5.在開採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幹邊界或隔水邊界處。
觀測點的佈置,應當儘量利用現有鑽孔、井、泉等。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質等。對泉水的觀測,還應當觀測其流量。
觀測點應當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座標和標高,並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的標高應當每年複測1次;如有變動,應當隨時補測。
第二十五條 礦井應當在開採前的1個水文年內進行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採掘過程中,應當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前,應當每7-10日觀測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後,應當每月觀測1-3次;當雨季或者遇有異常情況時,應當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進行觀測工作時,應當按照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並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測完,並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鑽孔水位觀測每回應當有2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 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當校驗。水文地質類型屬於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應當儘量使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六條 對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繪製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展開圖。
當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當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構造、裂隙或者巖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和水温等,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遇含水層裂隙時,應當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巖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面積: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 KT--裂隙率,%;
A--測定面積,m2;
l--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遇巖溶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佈狀況、有無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並繪製巖溶素描圖。
遇斷裂構造時,應當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導水性等。
遇褶曲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遇陷落柱時,應當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巖性與產狀、裂隙與巖溶發育程度及湧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育高度,並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剖面圖和素描圖。
遇突水點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情況等,並測定湧水量、水温、水質和含砂量等。同時,應當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和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可以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並應當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
對於大中型煤礦發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採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應當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按照突水點每小時突水量的大小,將突水點劃分為小突水點、中等突水點、大突水點、特大突水點等4個等級:
(一)小突水點:Q≤60 m3/h;
(二)中等突水點:60 m3/h
(三)大突水點:600 m3/h
(四)特大突水點:Q>1800 m3/h。
第二十七條 礦井應當加強礦井湧水量的觀測工作和水質的監測工作。
礦井應當分井、分水平設觀測站進行湧水量的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少於3次。對於出水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立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對於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湧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於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湧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 h觀測1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湧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採掘工作面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日觀測湧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見附錄二。
對於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應當觀測1次湧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湧水量。
當進行礦井湧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採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 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湧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鑽孔湧水量和水壓;待湧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採掘揭露煤巖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複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採,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採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範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佈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並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時,應當對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在礦井井田以外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在礦井井田以內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物探、鑽探和抽(放)水試驗等為主。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鑽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採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當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佈置針對性強,並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者資料,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 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鑽探時,每個鑽孔都應當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鑽孔結構、孔斜、巖芯採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採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誌要求等。
鑽孔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的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鑽孔均進行水文測井工作。對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鑽孔電視探測等,配合鑽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三)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採用清水鑽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鑽進時,經鑽孔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後,可以採用低固相優質泥漿,並採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鑽孔孔徑視鑽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鑽孔的孔斜,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鑽孔取芯鑽進,並進行巖芯描述。巖芯採取率:巖石大於70%;破碎帶大於50%;黏土大於70%;砂和砂礫層大於30%。當採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鑽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並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鑽孔外,其餘鑽孔都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並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觀測孔竣工後,進行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質鑽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範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鑽孔,應當降低其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保證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應當達到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於3次,降距合理分佈。當受開採影響導致鑽孔水位較深時,可以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並適當延長時間。
對水文地質複雜型或者極複雜型的礦井,如果採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面巖溶塌陷)條件時,可以進行井下放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羣孔抽水試驗。採取羣孔抽水試驗,應當單獨編制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實施。
大口徑羣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當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確定,一般不少於10 日;當受開採疏水乾擾,導致水位無法穩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為查明受採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者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繫,可以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當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井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以另外施工專門鑽孔測定大口徑羣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 對於因礦井防滲漏研究巖石滲透性,或者因含水層水位很深致使無法進行抽水試驗的,可以進行注水試驗。
注水試驗應當編制試驗設計。試驗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採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巖層的巖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並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並測定鑽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後,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三十四條 物探工作佈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複測量誤差、資料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進行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徵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進行物探作業時,可以採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物探工作結束後,應當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後,可以作為礦井採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井下物探、鑽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採用井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時,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採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者巖溶含水層,需進行疏水開採試驗的;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制或者受開採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鑽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鑽孔施工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施工並加固鑽機硐室,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鑽機安裝牢固。鑽孔首先下好孔口管,並進行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制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於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前,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進行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污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對於停用或者報廢的鑽孔,及時封堵,並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 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湧水量、水温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湧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於10-15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湧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登入台賬,並繪製湧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後,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對於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採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採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採用穿層石門或者專門鑿井進行疏水降壓開採試驗。
進行疏水降壓開採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建築防水閘門;
(五)做好鑽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湧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 礦井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採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並結合鑽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條 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瞭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四十二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應當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區,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嚴禁開採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窪地帶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採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窪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築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牀,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採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衝到工業場地和建築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
第四十五條 對於正在使用的鑽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於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鑽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46>第四十六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裏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牆。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的,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繫,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煤礦應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四十八條 礦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範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採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後,應當實施24h不間斷巡查。在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後,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湧水量變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 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並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後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節 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

第五十一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
第五十二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
(三)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繫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採空區;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區隔離開採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第五十三條 礦井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採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要求見附錄三。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應當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第五十五條 開採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巖)柱時,應當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第五十六條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採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採區實行隔離開採。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並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第三節 排水系統

第五十七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第五十八條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符合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者極複雜的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應的排水能力。
水管應當有一定的備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並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災強排水系統。
第五十九條 礦井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六十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湧水量,m3。
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 h的採區正常湧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與正常湧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門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六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應當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應當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第六十二條 對於採用平硐泄水的礦井,其平硐的總過水能力應當不小於歷年最大滲入礦井水量的1.2倍;水溝或者泄水巷的標高,應當比主運輸巷道的標高低。
第六十三條 在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礦區建設新井的,應當在井筒底留設潛水泵窩,老礦井也應當改建增設潛水泵窩。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應當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於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條 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拓掘進。

第四節 水閘門與水閘牆

第六十六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安裝配備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涌水量的潛水電泵排水系統。
第六十七條 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建築防水閘門的隔離條件的,可以不建築防水閘門,但應當制定嚴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並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六十八條 建築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水閘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門體採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分別砌築不小於5 m的混凝土護碹,碹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採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 m處,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採用雙向防水閘門,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能夠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處,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 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在24 h以上,試壓時有專門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條 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應當由專人保管,並在專門地點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丟失。
第七十條 井下需要構築水閘牆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條 報廢巷道封閉時,在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水閘牆應當留泄水孔,每月定期進行觀測,雨季加密觀測。

第五節 疏幹開採和帶壓開採

第七十二條 煤層(組)頂板導水裂縫帶範圍內分佈有富水性強的含水層,應當進行疏幹開採。
垮落帶與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可根據《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中的有關公式計算和現場實測等方法綜合確定。
第七十三條 被鬆散富水性強的含水層覆蓋且淺埋的緩傾斜煤層,需要疏幹開採時,應當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或者補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質條件,並根據勘探評價成果確定疏乾地段、制定疏幹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七十四條 疏幹開採半固結或者較鬆散的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層覆蓋的煤層時,開採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明流砂層的埋藏分佈條件,研究其相變及成因類型;
(二)查明流砂層的富水性、水理性,預計湧水量和預測可疏乾性,建立動態觀測網,觀測疏幹速度和疏幹半徑;
(三)在疏幹開採試驗中,應當觀測研究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水砂分離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開口時潰水潰砂的最小垂直距離、鑽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離等;
(四)研究對潰水潰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預測及處理方法。
第七十五條 如果煤層頂板受開採破壞後,其導水裂縫帶波及範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採前,應當對含水層採取超前疏幹措施;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和試驗,並編制疏幹方案,選定疏幹方式和方法,綜合評價疏幹開採條件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疏幹方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定。
第七十六條 在礦井疏幹開採過程中,應當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應用“三圖雙預測法”進行頂板水害分區評價和預測。有條件的礦井可以應用數值模擬技術,進行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疏幹水量和地下水流場變化的模擬和預測。
第七十七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開採後,隔水層不容易被破壞,煤層底板水突然湧出可能性小,可以進行帶壓開採,但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安全隔水層厚度和突水系數計算公式見附錄四。
第七十八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採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總結適合本礦區(井)的安全水頭值,指導安全生產。礦井排水考慮與礦區供水、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推廣應用礦井排水、供水、生態環保三位一體優化結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壓含水層的集中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情況下,可以預先進行帷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後疏水降壓開採;
(三)當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的條件時,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的方法,但應當編制專門的設計,在有充分防範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採,並制定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
安全水頭壓力值計算公式見附錄五。
第七十九條 有條件的礦井可以採用“脆弱性指數法”或者“五圖雙係數法”等方法,對底板突水危險性進行綜合分區評價,可以採用比擬法、解析法和數值模擬法等方法預計最大涌水量。

第六節 注漿堵水

第八十條 井筒預注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井筒預計穿過較厚裂隙含水層或者裂隙含水層較薄但層數較多時,可以選用地面預注漿;
(二)在制定注漿方案前,施工井筒檢查孔,以獲取含水層的埋深、厚度、巖性及簡易水文觀測、抽(壓)水試驗、水質分析等資料;
(三)注漿起始深度,確定在風化帶以下較完整的巖層內。注漿終止深度,大於井筒要穿過的最下部含水層的埋深或者超過井筒深度10-20 m;
(四)當含水層富水性較弱時,可以在井筒工作面直接注漿。
第八十一條 注漿封堵突水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圈定突水點位置,分析突水點附近的地質構造,查明降壓漏斗形態,分析突水前後水文觀測孔和井、泉的動態變化,必要時需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二)探明突水補給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來水含水層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質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點,注漿前,做連通試驗和壓(注)水試驗;注漿前後,做好礦井排水對比分析;
(四)編制注漿堵水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八十二條 採用帷幕注漿方案前,應當對帷幕截流進行可行性研究。
帷幕注漿方案經論證確定後,應當查清地層層序、地質構造、邊界條件,帷幕端點是否具備隔水層或閉合性斷層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礦井的滲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質條件。
編制帷幕注漿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八十三條 當井下巷道穿過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繫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當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可預先構築防水閘門或者採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則,不準施工。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巷,應當按照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回採工作面內有導水的斷層、裂隙或陷落柱時,應當按照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也可以採用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準採煤。注漿改造的工作面可以先進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物探資料打孔注漿改造,再用物探與鑽探驗證注漿改造效果。
第八十五條 湧水量大、有突水威脅的礦區,應當建立注漿專業隊伍,負責注漿堵水工作。
第八十六條 工作面煤採完後,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需關閉的局部疏水降壓鑽孔,應當進行注漿封閉,並在有關圖紙上標明其位置。
第八十七條 廢棄礦井閉坑淹沒前,應當採用物探、化探和鑽探等方法,探測礦井邊界防隔水煤(巖)柱破壞狀況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採用注漿堵水工程隔斷廢棄礦井與相鄰生產礦井的水力聯繫,避免礦井發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八條 對於採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年初,根據每年的採掘接續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二)在採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發現水患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並報告礦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三)採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預測資料及時報送礦井總工程師及生產安全部門。
採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見附錄六。
第八十九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加強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採用鑽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並提出水害防範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九十一條 礦井工作面採煤前,應當採用物探、鑽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回採。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採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採。
第九十二條 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三)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
(七)採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並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第九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鑽孔的佈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機構提出,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條 佈置探放水鑽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時,探水鑽孔成組佈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 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鑽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佈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三)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1 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築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 m掘1個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第九十五條 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第九十六條 在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五)在預計水壓大於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瞭解和掌握;
(六)鑽孔內水壓大於1.5 MPa時,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條 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 mm。
第九十八條 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 m;
(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5-1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表5-1 巖層中探水鑽孔超前鑽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鑽孔超前鑽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九十九條 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彙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鑽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湧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六章 水體下采煤

第一百零二條 在河流、湖泊、水庫和海域等地面水體下采煤,應當留足防隔水煤(巖)柱。在鬆散含水層下開採時,應當按照水體採動等級留設不同類型的防隔水煤(巖)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巖柱)。在基巖含水層(體)或者含水斷裂帶下開採時,應當對開採前後覆巖的滲透性及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繫進行分析評價,確定採用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或者採用疏幹方法保證安全開採。
第一百零三條 在水體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條件、開採方法、開採高度和頂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方案和開採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採煤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要求,控制開採範圍、開採高度和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第一百零四條 在採掘過程中,當發現地質條件變化,需要縮小防隔水煤(巖)柱尺寸、提高開採上限時,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並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試採。
第一百零五條 為了合理地確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尺寸,應當對開採煤層上覆巖層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
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明與煤層開採有關的上覆巖層水文地質結構,包括含水層、隔水層的厚度和分佈,含水層水位、水質、富水性,各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繫及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斷層的富水性、導水性;
(二)採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巖面的起伏和基巖厚度。在鬆散含水層下開採時,特別應當查明鬆散層底部隔水層的厚度、變化與分佈情況;
(三)通過巖芯工程地質編錄和數字測井等,查明上覆巖土層的工程地質類型、覆巖組合及結構特徵,採取巖土樣進行物理力學性質測試。
第一百零六條 水體下防隔水煤(巖)柱,應當按照裂縫角與水體採動等級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巖)柱相結合的原則設計。進行水體下開採的防隔水煤(巖)柱留設尺寸預計時,覆巖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保護層尺寸可以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中的公式計算,或者根據類似地質條件下的經驗數據結合基於工程地質模型的力學分析、數值模擬等多種方法綜合確定,同時還應當結合覆巖原始導水情況和開採引起的導水裂縫帶進行疊加分析綜合確定。涉及到水體下開採的礦區,應當開展覆巖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和範圍的實測工作,逐步積累經驗,指導本礦區水體下開採工作。
採用放頂煤開採的保護層厚度,應當根據對上覆巖土層結構和巖性、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以及開採經驗等分析確定。留設防砂和防塌煤(巖)柱開採的,應當結合上覆土層、風化帶的臨界水力坡度,進行抗滲透破壞評價,確保不發生潰水和潰砂事故。
第一百零七條 臨近水體下的採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有效控制採高和開採範圍的採煤方法,防止急傾斜煤層抽冒。在工作面範圍內存在高角度斷層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斷層導水或者沿斷層帶抽冒破壞;
(二)在水體下開採緩傾斜及傾斜煤層時,宜採用傾斜分層長壁開採方法,並儘量減少第一、第二分層的採厚;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採煤間歇時間不小於4-6個月,巖性堅硬頂板間歇時間適當延長。留設防砂和防塌煤(巖)柱,採用放頂煤開採方法時,先試驗後推廣;
(三)嚴禁在水體下開採急傾斜煤層;
(四)開採煤層組時,採用間隔式採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滿足安全開採的,修改煤柱設計,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礦井安全;
(五)當地表水體或鬆散層富水性強的含水層下無隔水層時,開採淺部煤層及在採厚大、含水層富水性中等以上、預計導水裂縫帶大於水體與煤層間距時,採用充填法、條帶開採和限制開採厚度等控制導水裂縫帶發展高度的開採方法。對於易於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鬆散層底部含水層,可以採用疏降含水層水位或者疏乾等方法,以保證安全開採。
第一百零八條 進行水體下采掘活動時,應當加強水情和水體底界面變形的監測。試採結束後,礦井應當提交試採總結報告,研究規律,指導水體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一百零九條 露天煤礦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煤礦應當對防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低於當地洪水位的建築,煤礦應當按照規定採取修築堤壩、溝渠和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防止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採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設置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採取防滲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採用採掘場坑底儲水的排水方式時,其排水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儲水而停止採煤的工作面數少於採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於15日;
(二)因儲水而停止採煤的工作面佔採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於7日;
(三)因儲水而停止採煤的工作面多於採煤工作面總數的1/2時,不得大於3日;
(四)採用井巷排水時,採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地層含水影響採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幹。疏幹工程應當超前採礦工程。在礦牀疏幹漏斗範圍內,如果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應當圈定範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幹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受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經進行疏幹排水工程的邊坡,應當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湧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乾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採場滑坡的,應當進行地下水疏幹。

第八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及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處置方案應當包括髮生不可預見性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都應當對應急預案修訂完善並進行1次救災演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管理人員和調度室人員應當熟悉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當設置安全出口,規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並讓全體職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井下泵房應當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和遠程監控集控系統,加強排水系統檢測與維修,時刻保持水倉容量不小於50%和排水系統運轉正常。受水威脅嚴重的礦井,應當實現井下泵房無人值守和地面遠程監控,推廣使用地面操控的潛水泵排水系統。
第一百一十九條 現場發現水情的作業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報告有關突水地點及水情,並通知周圍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調度室接到水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本礦井水害應急預案,根據來水方向、地點、水量等因素,確定人員安全撤離的路徑,通知井下受水患影響地點的人員馬上撤離到安全地點或者升井,向值班負責人和礦井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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