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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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是關係國民生計的大事,我國最初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是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後來經過變化,變成如今鼓勵一對夫妻生兩個孩子,但計劃生育不僅僅是生幾個孩子的問題,還關係到很多生育、領養等方面的問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有所更新,接下來我們就共同瞭解一下。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內容是什麼?

《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已於2017年7月24日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的產業、住宅、交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衞生、勞動保障等專業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前款規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含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經費。

第七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企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不達標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參與相關的評比與表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發展改革、衞生和計劃生育、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統計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十一條 依託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宣傳教育、政策諮詢、技術服務、信息管理、藥具發放等工作。

第十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育齡人員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有工作單位的育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管理,其他育齡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夫妻,應當憑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户口簿(居住證)到户籍地或者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自主安排生育。

享受免費優生健康檢查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生育登記證明或者再生育證明。

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生育登記證明或者再生育證明。

圍產期檢查、待產、為子女申報户口或者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醫療保健機構,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現夫妻未辦理生育登記證明或者再生育證明懷孕、生育的,應當及時向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申請,提供下列材料,經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户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10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第十六條 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個人,憑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證明,按照規定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一)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

(二)“皮埋”術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輸精管復通手術休息14天;

(四)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輸卵管復通手術休息21天;

(五)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休息20天;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休息30天;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休息42天。

國家、省對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凡符合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享受假期的人員,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雙方各持一本。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依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或喪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五)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或者喪偶後,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十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可以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在子女滿14週歲前,按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在本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規定領取計劃生育一次性獎勵金;

(三)年滿60週歲的農民或者年滿50週歲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按照規定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年滿60週歲未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妻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救助機制。

計劃生育公益金重點扶助因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疾病、死亡等而導致的特困家庭。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工商、税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撫養費徵收部門提供其掌握的違法生育男女雙方年經濟收入等相關情況,並出具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發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者,有權向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舉報,一經查實,由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9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佈的《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同時廢止。

希望有需要的家庭能夠詳細瞭解新的政策法規,按照國家規定生育、領養。計劃生育關係國家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和健康,是我們每個人都要關注和維護的法律,在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您向我們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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