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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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業、商業、辦公、倉儲以及其他用房。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計劃生育、税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設的;

(二)經鑑定為危險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災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人均租住房屋面積最低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六條 租賃經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該臨時建築的批准使用期限。

第七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三)配合公安、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做好檢查和信息採集工作,及時報告出租房屋內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四)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員及時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五)對出租房屋進行檢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安全使用房屋;

(二)配合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三)屬於非本市户籍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手續,並配合公安、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信息採集工作;

(四)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縣、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出租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證明文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登記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一條出租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應當給予備案併發給備案證明;出租人提交的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在備案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手續。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與次承租人訂立房屋轉租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轉租房屋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與次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房屋轉租合同;

(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房屋出租的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備案系統建成投入使用前,縣、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報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

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收集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定期向社會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房屋租賃信息。

第十六條工商、税務等部門在辦理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户登記和税務登記時獲悉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為租賃房屋的,應當將房屋租賃的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縣、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房產、公安等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負責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機構、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居住用房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住人員的信息採集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將違法建築出租給他人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依照《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或者實施轉租的承租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在房屋租賃管理過程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6日發佈的《南寧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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