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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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

關於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

《關於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是為進一步暢通向西開放的國際物流大通道,促進中歐班列發展,提高境內段鐵路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推廣實施鐵路快速通關業務模式作出的公告。

頒佈單位:海關總署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號

頒佈時間:2021-01-14

實施時間:2021-06-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進一步暢通向西開放的國際物流大通道,促進中歐班列發展,提高境內段鐵路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推廣實施鐵路快速通關(以下簡稱“快通”)業務模式。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鐵路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申請開展快通業務,並由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按照規定向海關傳輸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海關通過對鐵路艙單電子數據進行審核、放行、核銷,實現對鐵路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監管,無需運營企業另行申報並辦理轉關手續。

二、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8號)以及本公告規定,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預配艙單、進出境快速通關信息、進出境快速通關載運信息、進出境快速通關指運(啟運)到貨信息等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三、關於進境快通業務。

(一)運營企業應當在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前,告知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相關電子數據信息。未能按規定告知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的,不允許開展進境快通業務。

(二)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入庫後、鐵路列車進境前,向海關傳輸進境快速通關信息電子數據。未能按規定向海關傳輸的,不允許開展進境快通業務。

(三)原始艙單電子數據理貨正常的,進境快通貨物方可裝載提離進境地。

(四)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進境快通貨物裝載完畢後、提離進境地時,向海關傳輸進境快速通關載運信息電子數據。

(五)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在進境快通貨物運抵指運地時,向海關傳輸進境快速通關指運到貨信息電子數據。

(六)進境快通貨物運抵指運地後,因運輸途中產生貨物短損,或經海關查驗後確認貨物實際件數、重量有誤等符合艙單變更條件情形的,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可向指運地海關申請修改原始艙單電子數據相關信息。

四、關於出境快通業務。

(一)運營企業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前,告知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相關電子數據信息。未能按規定告知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的,不允許開展出境快通業務。

(二)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入庫後,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速通關信息電子數據。未能按規定向海關傳輸的,不允許開展出境快通業務。

(三)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在出境快通貨物運抵啟運地時,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速通關啟運到貨信息電子數據。

(四)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貨物方可裝運提離啟運地。

(五)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出境快通貨物提離啟運地時,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速通關載運信息電子數據。

(六)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出境快通貨物運抵出境地時,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七)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運抵正常後,向海關傳輸出境快通貨物的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五、進出境快通貨物可根據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艙單歸併和艙單分票手續。

六、鐵路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屬於禁止限制開展轉關業務貨物的,不允許開展快通業務。

七、鐵路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不允許開展快通業務的,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向海關申請刪除進出境快速通關信息、進出境快速通關載運信息、進出境快速通關指運(啟運)到貨信息等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八、如遇網絡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向海關傳輸快通業務相關電子數據的,經海關同意,可以憑相關紙質單證材料辦理轉關手續;待故障排除後,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補充傳輸相關數據。

本公告內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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