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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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通告

近年來,一些地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各種惡勢力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羣眾,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穩定,嚴重危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狠狠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切實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1-04-26

實施時間:2001-04-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狠狠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切實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黑惡分子、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違法犯罪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並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代違法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二、凡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的違法犯罪人員,將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或者有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其他案件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在逃人員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將依法予以更加寬大處罰。

三、凡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或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公安機關將堅決緝捕歸案,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四、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包庇、藏匿違法犯罪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的家屬要積極規勸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儘快投案自首。凡窩藏、包庇、縱容違法犯罪人員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員和勞動教養場所的被勞動教養人員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將對看守所在押人員,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給予減刑、假釋,對勞動教養場所的被勞動教養人員,將依法減期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

六、廣大人民羣眾要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和線索,對舉報有功的,將給予獎勵,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將予以重獎;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公安部舉報電話:(010)65204666,各地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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