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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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頒佈時間:2018-12-21

實施時間:201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為規範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行為,維護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税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税信息資料。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税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税人支付所得時,應當按照納税人提供的納税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税基礎信息表(A表)》,並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税務機關報送。

扣繳義務人對納税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税務機關報送。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税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內預扣預繳税款時,以納税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税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税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税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税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税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税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税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税。納税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税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税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税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税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税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税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税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税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税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第七條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並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税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税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税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税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税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税款,税款多退少補。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見附件)計算應納税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內税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税款。

第十一條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二條納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應當在取得應税所得時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並提交相關信息、資料,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税款時按照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税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税款等信息。納税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納税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税款後,及時向納税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税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税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税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税人修改。納税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税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税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税人應當報告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對納税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税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税信息和資料保密。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税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税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釦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税能力、獎勵辦税人員。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税務機關。

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税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税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税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相關表證單書式樣,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發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5〕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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