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成都市户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户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相關精神,根據市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7〕23號)要求,成都市實施條件入户和積分入户雙軌並行的户籍遷入政策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成辦發〔2017〕50號

頒佈時間:2017-11-28

實施時間:2018-01-01

時 效  性:尚未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相關精神,根據市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7〕23號)要求,成都市實施條件入户和積分入户雙軌並行的户籍遷入政策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本市户籍中國公民申請入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以下國家規定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調動、安置、招錄人員

1.組織、人社部門批准公選、公招、錄用、調動到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權限調動、招錄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幹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離休幹部。

4.因參加工作或工作調動將户口遷出,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離退休人員。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當年統招的學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7.在本市落實了工作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大專畢業生。

(二)軍隊安置、家屬隨軍人員

1.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未參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隨軍家屬。

4.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養人員

1.與本市人員結婚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親或母親的。

3.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且身邊無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員收養的未成年人,且辦理了合法收養手續的。

5.父母因工作調動到青、藏等高原地區,未成年子女因不適應高原氣候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親屬撫養的。

通過投靠、收養申請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直系親屬,其中一方應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

(四)國(境)外來蓉定居人員

1.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恢復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員。

2.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的華僑。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的港、澳地區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的台灣地區居民。

4.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

(五)按照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確定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後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恢復户口。

第四條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進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年齡在45週歲及以下的。

(二)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年齡在45週歲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兩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經單位推薦、人社部門認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綠卡”的人員,按規定申請入户。

第五條 按《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户管理辦法(試行)》取得積分入户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的合法產權住房、租賃的國有直管公房、職工居住的本單位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户籍遷入登記管理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