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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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指導意見

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促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根據中宣部、文化部等5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的意見》、《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指導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文市發[2010]39號

頒佈時間:2010-11-23

實施時間:2010-11-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充分認識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重要意義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是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中,用以完成執法任務和保障自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器材、信息網絡裝備及其他技術設備等。執法裝備是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物質基礎,是執法隊伍戰鬥力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執法隊伍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全面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既是科學監管和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斷提高文化市場監管能力,規範文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加強裝備配備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制定執法裝備的配備規劃,統一指導全省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工作。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規劃落實。

(二)科學配置。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配備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突出針對性、通用性和先進性。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合作共享,提高使用效率,保證執法工作正常開展。

(三)政府投入。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經費由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各地結合執法工作需要和經濟發展水平,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確保執法裝備配備到位。

三、加強裝備配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裝備建設,在2至3年內,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要按照本意見,全面完成執法裝備的配備工作。

(一)配備執法專用房間。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配備舉報受理室、詢問調查室、證據保存室、技術監控室和罰沒物品庫房等執法專用房間。日常辦公用房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二)配備執法專用車輛。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配備巡查用車及暗訪用車,保證文化市場日常巡查、舉報受理、調查取證、重大活動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需要。巡查用車應噴塗“文化執法”、“舉報電話12318”等執法標識。

(三)配備執法專用設備。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和文化市場監管需求,配備數碼照相機、移動存儲介質、便攜式打印機、移動執法手持式終端等執法專用設備,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

(四)建設技術監管平台。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應適應信息化發展要求,加強技術監管平台建設,實現信息管理、網上執法、遠程監管等功能,提高文化市場監管效率與水平。

四、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充分認識裝備配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工作措施,確保裝備配備及時到位。

(二)主動協調,保證投入。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和財政部門的協調溝通,爭取支持,確保資金足額投入,專款專用。科學編制資金預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健全制度,明確責任。要建立健全執法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做好執法裝備資料的建檔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專人維護。

(四)專項督查,逐級考核。文化部將把執法裝備配備情況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文化市場平安建設考核體系,定期組織督查。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執法裝備配備工作的指導,督查考核市縣綜合執法機構的裝備配備工作。

附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裝備配備基礎標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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