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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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11年8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經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研字[2017]7號

頒佈時間:2017-07-20

實施時間:2017-07-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重要意義

檢察法律文書説理,是人民檢察院在製作檢察法律文書時,或者應有關人員請求,對文書所載的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政策等進行分析闡述、解釋説明的活動。開展檢察法律文書説理,有利於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強化對檢察權行使的監督;有利於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利於促進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辦案行為依據,從源頭上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檢察法律文書説理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進行。説理應當依據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圍繞檢察法律文書涉及的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進行。

(二)有針對性。説理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特點、複雜程度、社會關注度等,針對説理對象的實際需求進行。

(三)講求方法。説理應當綜合考慮説理對象的年齡階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徵等具體情況,採用其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方法進行。

(四)注重實效。説理應當做到法理情相結合,注重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重點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製作的決定書、意見書、建議書、告知書、通知書等各類檢察法律文書,涉及公民、組織重要權利處置或者訴訟重要進程,可能引發質疑、異議或者輿論炒作的,應當在敍述式法律文書中或者送達、宣告決定時有重點地進行説理。以下辦案環節涉及的檢察法律文書應當着重進行説理:

(一)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中,對有關實名舉報、控告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作出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或者駁回取保候審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決定的。

(二)偵查監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或者對在罪與非罪上有較大爭議且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複議複核維持原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通知偵查機關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糾正違法的;認為偵查機關決定立案、不立案正確或者實施偵查活動不存在違法而不支持監督申請的。

(三)公訴工作中,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對在罪與非罪上有較大爭議且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訴決定的;複議複核維持原不起訴決定的;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的;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訴請求作出不抗訴決定的。

(四)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的;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後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對有關羈押期限、被監管人死亡或者傷殘問題向控告人作出答覆的。

(五)刑事特別程序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要求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或者決定不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要求啟動強制醫療程序或者決定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提出糾正強制醫療不當決定意見的。

(六)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對不服檢察機關刑事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複查不支持申訴請求的;對國家賠償案件作出審查決定的。

(七)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監督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不支持監督申請或者作出終結審查決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

四、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主體

辦理案件的檢察官是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主體,其他檢察人員可以協助檢察官進行説理。對於依照規定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或者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統一答覆申訴人的決定事項,辦理案件的檢察官應當配合案件管理部門或者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進行説理。

五、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時機

檢察法律文書説理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內在要求,應當自覺地貫穿其司法辦案全過程。對於涉及案件終局處理或者辦案重要節點的檢察法律文書,應當在文書中説理或者在送達文書時主動説理。當事人等對已送達的檢察法律文書記載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提出質疑或者異議的,應當隨時有針對性地進行説理。有關人員對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行為及其檢察法律文書內容表示強烈不滿,可能引起上訪、纏訪的,應當及時進行説理。

六、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作出有關決定,需要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書面説理的,可以在敍述式法律文書中進行説理;對填充式法律文書,可以增加附頁或者製作説明書進行説理。

對於不宜書面説理的,或者在辦案中遇到緊急情況的,或者説理對象認可同意的,可以進行口頭説理。口頭説理,一般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在場,並製作筆錄附卷。現場不具備筆錄製作條件的,檢察人員可以事後予以記錄並簽字後附卷。

探索建立檢察宣告制度,有條件的檢察院可以設置專門的宣告場所,由檢察官召集當事人、申訴人、賠償請求人等到場,當面宣告決定內容,送達法律文書並進行釋法説理。

七、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的基本要求

(一)闡明事實。要準確説明人民檢察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對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必要分析,説明採信和不採信的理由。

(二)釋明法理。要結合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和結論,對人民檢察院所作決定依據的法律、司法解釋條文的具體內容予以列明,解釋法律適用的理由和依據。

(三)講明情理。説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機結合,釋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增強司法辦案的人文關懷和社會效果。

(四)繁簡適當。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者社會關注的案件,以及當事人或者相關機關可能產生異議的案件,應當做好充分的説理準備,必要時,可以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説理時要針對焦點問題,充分闡釋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對於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處理的案件和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等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簡化説理的方式、內容。

(五)語言規範,表達準確,邏輯清晰,通俗易懂。

八、完善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制度

建立檢察法律文書説理質量評析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採取多種形式主動聽取説理對象及社會各界對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評價意見。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將檢察法律文書説理納入檢察官辦案質量評查體系,定期對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説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通報,通過典型案例示範、優秀説理文書展評等形式開展經驗交流,提高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完善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責任制。對於違反規定不履行檢察法律文書説理責任,或者在説理工作中發生重大過錯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紀依規追究檢察人員的工作責任。

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意見,對各訴訟環節檢察法律文書説理工作制定實施細則。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法律文書説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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