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加強飲用水衞生監督監測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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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加強飲用水衞生監督監測工作的指導意見

衞生部關於加強飲用水衞生監督監測工作的指導意見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飲用水衞生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飲用水監測能力滯後、保障不到位、協調機制及相關制度有待完善、監督監測力度需要加大。為切實加強飲用水衞生監督監測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監督發[2012]3號

頒佈時間:2012-01-10

實施時間:2012-01-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堅持中央指導、地方負責;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堅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堅持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堅持落實供水單位主體責任,促進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均等化。

(二)夯實飲用水衞生監督監測工作基礎。按照醫藥衞生體制改革及“十二五”衞生事業發展總體要求,加強能力建設,加快人才隊伍培養,完善制度機制,不斷提高飲用水衞生監督監測水平,有效保障城鄉飲用水衞生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羣眾健康權益。

(三)依法履行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職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落實供水單位和生產企業責任,嚴格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實行衞生許可管理,開展監督、監測及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調查。

二、加大飲用水衞生監督執法力度

(四)規範飲用水相關衞生許可工作。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健全制度,統一條件,規範飲用水供水單位及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衞生許可工作;要組織開展對飲用水相關衞生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採取有力措施及時解決許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依法整治飲用水供水單位未經衞生許可擅自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依法查處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生產或者經營的違法行為

(五)整體推進城鄉飲用水衞生監督工作。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強化對城市市政供水的衞生監督,嚴格落實對供水單位的各項衞生要求,逐步規範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和鄉鎮水廠的衞生管理。通過基本公共衞生服務衞生監督協管工作,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自備供水實施飲用水衞生安全巡查,穩步提高衞生監督覆蓋率;要加強對農村集中式供水水源衞生防護的指導,加大對二次供水設施、學校飲用水設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的監督抽檢,嚴格供水單位使用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的索證管理。

(六)開展供水單位和供水設施調查工作。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要全面掌握當地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設施情況(暫不包括分散式供水設施),建立完善供水單位及供水設施的類型、工藝、數量、佈局、供水人口及衞生管理等基本信息檔案。底數不清的要集中開展一次摸底調查;要督促供水單位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完善供水設施,落實單位主體責任。

(七)創新完善飲用水衞生監督機制。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部門內和部門間協調合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落實飲用水衞生監管措施;建立健全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認真調查核實關於飲用水衞生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發現和控制飲用水衞生安全隱患。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要積極探索飲用水遠程在線監測、風險預警等信息化監管模式,逐步提高衞生監督工作效率和飲用水衞生保障工作水平。

三、強化飲用水衞生監測工作

(八)有效開展飲用水衞生監測。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根據《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的水質指標規定,在標準全面實施前,以監測和控制飲用水衞生安全風險為目標,組織對當地飲用水水質開展一次基線調查,全面系統地掌握水質情況,研究確定當地與健康密切相關的需要重點監控的水質指標,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評估、預測體系,及時發現飲用水衞生安全隱患,防範介水疾病發生和流行。各地要結合供水單位日常水質監測資料,定期開展水質狀況分析,加強風險管理。

(九)健全監測網絡。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供水類型、數量、佈局、供水人口及衞生管理等情況,合理建立飲用水衞生監測點,逐步擴大城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學校供水的衞生監測覆蓋範圍,形成有效的飲用水衞生監測網絡,加強飲用水衞生監測信息網絡平台建設,實現網絡直報和數據共享。

(十)繼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衞生學評價工作。各地要按照“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要求進一步做好農村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衞生監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飲水安全工程的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開展工程建設前水源水質和工程建成後供水水質驗收性分析。衞生部門要健全農村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水質衞生監測和通報制度,開展經常性水質監測,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從衞生防病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農村飲用水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四、加強飲用水衞生監督和監測能力建設

(十一)充實專業人員隊伍。地(市)級以上衞生監督機構要設置負責飲用水衞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專門科室,縣(區)級衞生監督機構要配備專職人員承擔飲用水衞生監督工作。按照《衞生部關於做好衞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衞監督發〔2011〕82號)的要求,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要設立飲用水衞生安全責任人,負責落實飲用水衞生安全巡查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充實飲用水衞生監測和飲用水污染事件健康危害調查技術力量。建立完善專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提高人員素質。

(十二)提高監測能力。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轄區內開展經常性飲用水衞生監測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衞生部門飲用水檢測能力建設,確保《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全面有效實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水質分析設施設備建設,提高日常水質監測技術能力,加強飲用水衞生監測質量控制工作。各省級及省會城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達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全部指標檢測能力,各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及非常規指標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檢測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達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全部指標檢測能力,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要合理配備飲用水衞生監督現場檢測設備和裝備,提高衞生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可靠性和時效性。

(十三)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制度,明確報告責任和要求,完善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措施和程序,做好應急處置的組織、人員、裝備和應急監測技術準備,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反應速度和調查處置能力。

五、廣泛開展飲用水衞生宣傳

(十四)加強公眾宣傳。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衞生知識宣傳,在每年5月份的第三週集中開展飲用水衞生宣傳週活動,充分利用“12320”熱線和各地衞生監督投訴舉報電話開展衞生知識諮詢,增強社會宣傳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引導羣眾科學認識和正確對待飲用水衞生安全問題,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氛圍,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十五)開展衞生指導。各地衞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供水單位負責人的衞生法律法規培訓,針對衞生監督監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供水單位供管水人員提供指導,促進供水單位完善管理制度,規範衞生管理,落實技術措施,自覺履行飲用水衞生安全責任。

(十六)探索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要積極探索建立飲用水衞生安全公示制度,促進供水單位不斷提高守法責任意識,加強與羣眾的飲用水衞生安全風險交流,逐步提高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強化地方責任。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樹立保障飲用水衞生安全主要責任在地方的意識,充分發揮衞生部門的職能作用,定期向政府報告飲用水衞生安全狀況及存在的問題。要落實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責任,明確任務和要求,保障人員、裝備設備和資金投入,加強對本轄區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八)完善管理制度。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針對當地飲用水衞生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推動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地方法規規章的建設,促進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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