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衞生津貼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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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衞生津貼試行辦法

醫療衞生津貼試行辦法

為了切實做好醫療衞生人員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療、醫學科研等任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對醫療衞生工作單位專職從事或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試行醫療衞生津貼辦法,現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79-12-30

實施時間:198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 發放範圍和標準

凡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 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醫療衞生津貼。

一類: 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 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 、 治療和科研工作的( 包括腫瘤病院、 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藥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 每人每月七至九元

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 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藥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衞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直接參加手術的工作人員,每次超過三小時以上,可區別情況分別補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衞生津貼。

二、 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可享受醫療衞生津貼的工作時,只享受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發放上述津貼的標準,除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月發給外,其餘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參加手術人員按次數給)。

專職人員調離本崗位後,應即取消其津貼。

享受醫療衞生津貼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報名冊,報上級衞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實習、進修和協作的職工,其醫療衞生津貼由原單位支付。

三、 享受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醫藥科研、藥品檢驗以及醫學生物製品等單位。

集體所有制的醫療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 實行時間

本辦法從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試行。原衞生部〔53〕衞人字第814號《關於疫區烈性傳染病、麻風病、結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術人員臨時津貼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衞生、財政、勞動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並報衞生部備案。衞生部在各地的直屬及雙重領導的單位,統一按所在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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