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援外醫療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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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援外醫療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衞生部關於援外醫療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對外提供醫療技術援助是我國一項長期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政治任務,援外醫療隊是在醫療衞生領域貫徹我國外交路線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保證對外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順利完成援外醫療任務,做好援外醫療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人發[2003]184號

頒佈時間:2003-08-26

實施時間:2003-08-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對外提供醫療技術援助是我國一項長期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政治任務,援外醫療隊是在醫療衞生領域貫徹我國外交路線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保證對外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順利完成援外醫療任務,做好援外醫療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援外醫療工作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派出國,完成援外醫療、預防、保健等專業技術服務的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及行政管理、後勤保障人員。

第三條 衞生部歸口管理上述人員。非衞生系統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選派和培訓

第四條 選派援外醫療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二)身心健康,能堅持在醫療衞生崗位上工作。

(三)醫務人員原則上應具有中級以上衞生專業技術資格。

(四)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

第五條 衞生部根據我國和受援國政府派遣援外醫療隊議定書規定,決定承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下達派遣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根據衞生部下達的派遣任務,組織選派工作。

第六條 援外人員的選拔,可由組織選拔,也可在自願報名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實行考試擇優錄取或公開招聘等辦法。

第七條 在選派援外人員中,要首先選拔好隊(組)長,並讓其參加組隊工作,發揮他們在組隊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條 符合選拔條件,允許夫婦一同出國參加援外醫療工作。鼓勵素質好、深受所在國歡迎的援外人員多次或長期在國外工作。

第九條 援外人員出國前須進行綜合集中培訓,培訓由衞生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我國外交方針與政策、援外醫療工作規章制度、外事與財務紀律、安全保密和出國工作注意事項等。

第十條 援外人員出國前還須進行外語和有關知識集中培訓,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4至6個月,培訓須確定專人負責組織教學工作,要具備教學場所、師資和教材。經過培訓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派遣。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人事檔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為保證援外人員的人事檔案連續、完整、規範,衞生部建立援外人員國外工作期間業務檔案,負責完成和記載援外人員的業務管理、考核、職稱晉升等工作內容,援外人員回國後,其業務檔案經過組織交接,放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十二條 援外人員業務檔案管理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統一由衞生部所屬的衞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要重視和加強這項工作,為援外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援外人員業務檔案管理,執行國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業務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歸檔工作以及檔案的查閲、借用、轉遞必須遵守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塗改、撤換、銷燬業務檔案材料。

第十四條 援外人員工作期滿後,要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醫療隊、承派單位、駐外使領館、衞生主管部門共同完成。

第十五條 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方面進行量化評分考核,依據每人評分結果確定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對於取得優秀等次的援外人員,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不稱職的援外人員將受到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衞生部對出色完成援外工作的個人和集體進行表彰,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援外醫療工作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十七條 衞生部負責援外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的職稱晉升工作,衞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承擔職稱評審工作。凡在出國援外期間符合職稱晉升申報條件的援外人員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通過評審者,獲得衞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援外人員的國外工作時間,同時計算為城市醫生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到縣級政府舉辦的衞生機構或鄉(鎮)衞生院累計服務的時間。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協助原用人單位優先聘用援外人員,聘期不得少於援外工作時間。對於因故確實不能聘用的援外人員,各地要妥善解決其同等時間內國內就業問題,積極幫助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 援外人員出國前培訓和國外工作期間,其在國內的工資照發,其他各項福利、補貼等待遇由原工作單位負責解決。在國外的生活待遇、休假探親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衞生部負責每年定期給援外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衞生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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