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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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肇慶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自2017年 2月1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築物、構建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持續狀態。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三條 查處違法建設,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及早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範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機構)按照政府(管委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將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職權劃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區域,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上述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機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稱違建查處部門。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城鄉規劃的公告公示工作,針對違法建設對規劃實施造成的影響出具規劃定性意見,在職責範圍內參與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

國土、住建、交通、環保、工商、衞生、文化、水務、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保障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經費,並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意識。

第九條 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第二章 違法建設巡查和控制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網格化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違建查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工作職責、監管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及具體措施等。

違建查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放線前,在施工現場公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規劃強制性指標等內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規定進行規劃公告,或者規劃公告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國土、交通、安監、環保、文化、衞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建設,依法可以採取措施制止、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違建查處部門;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違建查處部門。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在轄區範圍內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經勸阻未能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向違建查處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加強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巡查,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經勸阻未能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向違建查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依法無需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築物不得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六條 違建查處部門發現違法建設涉及電梯安裝使用的,應當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對涉嫌違法安裝使用電梯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八條 經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設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同時書面告知住建、國土、城鄉規劃、工商、文化、公安等相關部門。

違法建設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不得為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場所出具辦理有關證照的場地使用證明。

第十九條 國土、住建、工商、交通、衞生、文化、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違建查處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提供的信息,發現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屬於違法建設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供水、供電管理,及時查處擅自接水、接電行為。

供水、供電單位可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對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單方面中止或終止提供服務的內容。

違法建設相關執法文書送達後,違建查處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將情況書面告知供水、供電單位,由其依法決定或者按合同約定中止或終止向違法建設項目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項目依法補辦手續或採取改正措施等消除違法狀態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在違法狀態消除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三章 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二十二條 違建查處部門發現在建的違法建設並確定違法建設行為人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違建查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停止建設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違建查處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建查處部門在違法建設立案後,對於能否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的影響難以定性或者案件重大、複雜的,應當書面徵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意見。

違建查處部門按照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意見,認定違法建設能否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的影響。對認定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在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時應當明確具體整改措施;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應明確處理措施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違建查處部門調查處理違法建設過程中,需要查詢相關土地、房屋等行政審批信息或建設檔案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予以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需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建查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設限期拆除處理決定作出後,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且無不正當理由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併發布載明強制拆除法律依據、實施時間、違法建築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

強制拆除公告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及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公告欄張貼,違法建設位於住宅小區的,應當同時在住宅小區出入口公佈欄張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予以配合。必要時同時在當地報刊、電視等公共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強制拆除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離違法建築內的財物,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保管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在半年內未認領財物的,按照無主財產確認的法律程序處理。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設行為人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拒不到場的,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製作筆錄,並拍照和錄像。

第二十八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在違法建設顯著位置張貼公告並且在當地主要報刊、政府入門網站、本部門網站發佈公告,督促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的,或者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如不及時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安全、交通等的,違建查處部門可以在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後予以強制拆除。

違法建設可能影響安全、交通等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徵詢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在評估違法建設對安全、交通等造成的影響的基礎上,及時書面回覆。

第二十九條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但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由違建查處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鑑定。經鑑定不能拆除的,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沒收的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條 違建查處部門處理違法建設,應當在立案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違建查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25個工作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執法文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前款所稱公告送達,是指在違法建設現場予以公告,並且在當地主要報刊、政府入門網站、本部門網站或者本地廣播電視發佈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 違法建築的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承擔違法建設拆除費用的,由違建查處部門依法追索。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築拆除後,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建築垃圾和平整場地,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助、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三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履行報告、勸阻和協助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除特別説明為“工作日”外,本辦法所稱“日”按照公曆日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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