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行政處罰法對違法建設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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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大致就是指沒有通過相關部門批准,沒有取得使用權證等證書,就擅自在某一區域進行建設的一種行為。違法建設可能會影響的社會上的環境,秩序等,所以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就讓本站小編來給大家説説中華人民行政處罰法對違法建設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吧。

中華人民行政處罰法對違法建設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行政處罰法對違法建設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立案階段

(一)、階段概述

違法建設的立案階段是違法建設處罰程序的第一個階段,執法部門在接到違法行為的線索以後,先要針對這些線索做一個甄別,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還要履行一個內部審批的手續,通常都是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只有內部審批手續完成以後,這個案子才可以正式進入到查處的環節,才正式啟動調查程序。一般立案線索來源於三個方面:第一是來源於城管執法部門在進行日常巡查、檢查;第二是來源於相關羣眾的的投訴、舉報;第三是來源於其他部門移送和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

(二)程序要點:

1、限期立案:執法部門如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在兩個工作日立案。

2、填表簽字:立案時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還應有相關負責人的簽字。街道城管執法中隊查處的案件,由中隊負責人審核,報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鄉、鎮城管執法中隊查處的案件,由中隊負責人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的案件,由支隊(中隊)負責人審核,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

(三)法律依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管執法職權進行日常巡察、檢查,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予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九條:立案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相關材料,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一)街道城管執法中隊查處的案件,由中隊負責人審核,報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鄉、鎮城管執法中隊查處的案件,由中隊負責人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 (三)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的案件,由支隊(中隊)負責人審核,報市或者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違法建設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發現同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其他行政機關。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在處理決定做出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二、調查階段

(一)、階段概述

拆除違法建設的第二個階段就是調查階段。《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罰前必須把案件涉

及的所有事實調查清楚,並且完成對相關的證據收集,在作出行政處罰後再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因此,調查取證階段,是涉及到違法建設處罰是否合法的一個很重要的階段。該階段執法部門需要查明的基本客觀事實主要包括:違法建設的地點、建築面積、建築結構、建設時間、由誰進行建設、目前由誰來使用等事實。除了建築的客觀事實以外,執法部門還要就涉案房屋土地及規劃方面是否辦理審批手續,是否屬於用地違法、規劃違法等問題,向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去函進行調查取證。

(二)程序要點:

1、現場調查:執法人員應當到現場查明客觀情況:違法建設是否存在;違法建設由誰使用;違法建設由誰而建;違法建築的地點、面積、結構、建設時間。

2、現場勘驗: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對發生違法性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並對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筆錄,該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簽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3、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詢問時,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4、部門調函:關於用地違法和規劃違法的事實認定,相關執法人員應向當地國土規劃局調函,由國土規劃局來認定違法建設的用地違法事實,由規劃局來認定違法建設的違規事實。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立案後,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取證。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當事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當事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二十二條:城管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對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

城管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城管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時,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攝像,並保持錄音、攝像資料的完整性。

三、限期拆除處罰階段

(一)階段概述

執法部門經過了立案和調查階段,如果最終認定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設的,就會依法作出書面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這就進入了違法建設拆違的第三個階段:行政處罰階段。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違法建設處罰程序的並經階段,該階段設置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因為拆除建築物是個財產損失巨大的行為,所以在面臨不得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時,法律設置一個程序,讓當事人自己搬遷,自己拆除,這樣能夠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對此提起復議訴訟,且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執法部門不得強制執行。

(二)程序要點:

1、事先告知程序: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且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果執法部門沒有告知當事人享受陳述、申辯的權利,屬於程序違法,該程序違法可以導致行政處罰行為被確認違法或者撤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執法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如果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也應當説明理由。

2、聽證程序: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3、處罰決定:由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該決定書應載明的內容有:拆除的法律依據、違法建設的基本情況、拆除期限等內容。

4、告知義務: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該處罰所依據的法律,並告知當事人對此有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如果執法部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告知當事人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屬於程序違法,且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延長至兩年。

(三)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八條:對經查證確屬違法建築需要拆除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第九條: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送達當事人,並予以公告。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示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當事人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築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拆除違法建築的期限、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等事項。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採納。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後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設,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四、行政強制拆除決定階段

(一)階段概述:

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後,經催告當事人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也不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執法部門的執法程序就會進入到下一個環節:製作並送達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的環節。這個階段被稱為:行政強制拆除決定階段。之所以把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和行政強制拆除實施分為兩個階段,那是因為司法實踐中認為這兩個行為是獨立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該行政強制決定和行政強制實施不服,均可以獨立提起復議和訴訟。

(二)程序要點

1、先行催告: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該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2、聽取陳述: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

3、強拆決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4、載明內容: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5、直接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6、複議和訴訟期間內不得強拆:如果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對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訴訟,在複議和訴訟期限內執法部門不得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認為拆除違法建設會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一旦拆除,後果不可挽回,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拆除違法建設有不同意見,並就此提起復議和訴訟,在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不得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三)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

五、行政強拆實施階段

(一)階段概述: 

如果強制拆除決定到期後,當事人仍然不自行拆違法建設,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執法部門就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這個階段就是行政強制拆除實施階段。當事人可獨立對於強制拆除行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程序要點

1、拆除前提:當事人在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做出後的合理期限內任然不拆除違法建設、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拆除公告: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3、人員到場: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

4、證據保全:強拆時對屋內物品要搬離後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並通知當事人領取。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5、文明執法: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6、客觀記錄: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

(三)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十條第四款: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違法建築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向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報告,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責成拆違實施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

第十二條: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時,拆違實施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並通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

施工建設應該有合理的規劃,而且還需要獲得批准,取得相關證書,不能一昧的就去隨意建設。請更多疑惑需要解決的朋友,可以諮詢本站網站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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