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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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

中國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

為推動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加速走向市場,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鐵道部、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下達〈鐵路運輸、工業、物資供銷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換算週轉量和上交税金複合掛鈎實施辦法〉的通知》(鐵勞(1991)147號)原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鐵道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7-12-12

實施時間:1997-12-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推動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加速走向市場,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鐵道部、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下達〈鐵路運輸、工業、物資供銷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換算週轉量和上交税金複合掛鈎實施辦法〉的通知》(鐵勞(1991)147號)原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所屬的物資供銷企業,也包括物資供銷企業新開辦的獨資企業。工資總額口徑為國家統計局統計規定的職工全部勞動報酬。

第三條 公司要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滿足鐵路運輸生產需要;保持企業職工隊伍穩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減員增效。

第四條 掛鈎指標及浮動比例

公司工資總額的提取與實現利潤掛鈎浮動,與資產經營責任制緊密相連。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時,相應扣減工資總額基數。

(一)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額掛鈎部分,按當年利潤實現額的30%增加效益工資。

(二)工資總額與淨利潤增長幅度掛鈎浮動部分,其比例為0.75∶1。

第五條 基數的核定

(一)工資總額基數:以鐵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規定當年允許核入基數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二)利潤基數:原則上以公司上年實際完成的實現利潤數作為基數。

第六條 基數的調整

實行工效掛鈎的一定時期內,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工資、減人不減工資。但遇下列情況時,可相應調整掛鈎指標基數:

(一)在部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內按國家政策規定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大中專畢業生等,當年所需工資按實際數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按上年實際接收人數和核定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二)部定大中型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投產時,當年增人所需工資按核定數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同時相應調整掛鈎效益指標基數。

(三)國務院批准的重大經濟改革和工資改革措施對公司經濟效益和工資影響較大時,經國家批准後另行解決。

第七條 考核指標

(一)完不成鐵道部當年下達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二)完不成供應任務時,每少完成一項產品或材料供應,扣減新增效益工資的10%。

(三)發生行車責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不大於10%)扣減當年結算工資總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按部鐵勞(1997)114號文件規定罰款數額的100%扣減結算工資總額。

(四)公司繼續實行部規定的職工人數節獎超罰辦法和工資調節制度。獎罰工資一併列入結算工資總額。

第八條 掛鈎工資總額的結算

(一)結算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其它工資

其中:

1.新增效益工資

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結算前當年實現利潤×30%+工資總額基數×淨利潤增長幅度×0.75

2.其它工資

(1)按考核指標增減的工資;

(2)鐵道部發給的一次性獎;

(3)當年接收統配人員等實際發生的工資;

(4)其它工資。

(二)結算工資總額比上年結算的數額增長幅度較大時,按以下規定進行調整:增長10%(含10%)以內部分按100%結算;10%~15%(含15%)部分按80%結算;超過15%以上部分按60%結算。結算工資總額最多不超過對國家的清算數額。

第九條 工資總額的預提

在工資結算前,公司可根據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按月(或按季)預提工資,使用時應留有餘地。年終結算時,當年發放的工資總額小於結算工資總額的餘額,可跨年度使用;超過結算工資總額的部分,在結算時扣除。

第十條 公司應填報《物資供銷企業工效掛鈎指標完成情況表》和《物資供銷企業工效掛鈎工資總額結算表》一式四份(樣式附後),與財務年度決算同時上報鐵道部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同時,應編制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報部。

第十二條 公司應堅持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在生產發展和效率、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保持適度增長。

第十三條 公司應每年從掛鈎工資總額的增長部分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在勞動效率、經濟效益提高較快,掛鈎工資總額提取較多時,應加大工資儲備,以豐補歉。

公司在動用歷年節餘的“應付工資”時,須報經鐵道部批准。

第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精神,公司要結合所屬企業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度實行,原鐵道部對物資供銷企業的工效掛鈎辦法即行廢止。

附: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工效掛鈎指標完成情況表(略)

鐵路物資供銷企業工效掛鈎工資總額結算表(略)

19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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