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改進完善郵電企業工效掛鈎辦法的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9.19K

郵電部改進完善郵電企業工效掛鈎辦法的意見

郵電部改進完善郵電企業工效掛鈎辦法的意見

根據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聯合印發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規定》,結合郵電企業近幾年實行工效掛鈎的實際情況,為使企業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有效勞動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在國家對郵電全行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未作變動的條件下,部對郵電企業的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進行改進,修改後的方案如下。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1-08

實施時間:1994-01-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掛鈎經濟效益指標及浮動比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實行工資總額同全國郵電業務收入、本局郵電業務收入複合掛鈎;工資總額基數的30%同全國郵電業務收入掛鈎,70%同本局郵電業務收入掛鈎,總浮動比例1:0.7。

新增效益工資=0.7×(0.3×全國郵電業務收入增長率+0.7×本局郵電業務收入增長率)×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

應提工資總額=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

業務收入增長率應剔除調整資費等非勞因素增長的部分。

隨着郵電通信企業經濟核算辦法的不斷完善,郵電企業工效掛鈎將逐步過渡到工資總額全部同本企業的郵電業務收入和實現利潤複合掛鈎。

(二)部直屬企業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能夠反映企業職工有效勞動成果的經濟效益指標作為工效掛鈎指標。部直屬企業單位工效掛鈎方案原則上不與全國通信企業經濟效益指標掛鈎,實行工資總額同自身經濟效益指標掛鈎。取消上封頂下保底的政策。浮動比例按1:0.7核定。

對經濟效益指標大起大落的企業,不實行工效掛鈎辦法,可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管理辦法。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企業對下屬單位的掛鈎指標、浮動比例,可根據不同情況自行確定。

二、掛鈎基數的核定:

(一)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的核定。

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原則上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按應增減的因素核增核減。

增減因素為:

1.當經濟效益的統計口徑、價格變動時,相應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單位之間職工成批成建制的劃出劃入,按人均水平調減調增相關單位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3.國家、部批准的重大經濟政策改革對企業經濟效益影響較大時,可適當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二)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工資總額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原則上以上年按規定計提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工資總額基數。

實行工效掛鈎以後,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工資,減人不減工資。但遇有下列情況,要分別調整掛鈎工資總額基數:

1.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所需增加的工資,當年暫按實際支出數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業上年人均實發工資總額的70%乘以實際接收安置的人數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2.單位之間職工成批成建制的劃出劃入人員,其工資在年度結算時憑指標撥單如實劃轉;下年度按所在企業上年人均實發工資的70%乘以實際劃轉人數調整相關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根據郵電企業的實際情況,新建擴建投產項目增員、企業接收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等增人因素,今後不再單獨調整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郵電企業職工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均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掛鈎應提工資按財務有關規定全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三、掛鈎的考核指標:

凡經部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除掛鈎的主要經濟效益指標以外,必須同時建立能夠全面反映企業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考核指標體系。凡達不到考核指標要求的,要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其中:

(一)郵電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中的重點考核指標,如通信質量、勞動生產率、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等,凡達不到考核要求的,要扣減新增效益工資的5%―10%。具體辦法另定。

(二)郵電企業全部職工(包括地方國營郵電企業職工)因工責任事故造成職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2萬元。

(三)目前在部對國家工效掛鈎辦法仍與郵電業務總量和實現税利複合掛鈎的條件下,部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郵電業務收入、郵電業務總量的增長率的差距進行考核。具體辦法是:

郵電業務總量增長率/郵電業務收入增長率低於0.9時,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2%。

四、掛鈎工資總額的提取和結算: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企業單位要在部核定的基數和浮動比例範圍內核定所屬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鈎基數和比例,並要保證全局工資總額增長不超過部規定的浮動總比例。年終檢查執行結果,如果超過了浮動總比例,超過的部分,要在下年度掛鈎工資總額基數中等額扣減,同時從工資儲備金中將超出部分向部上繳。如果沒有達到浮動總比例的,差額部分留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企業單位,作為工資調節指標,自行掌握調劑使用。

(二)由於部對國家和部對各單位工效掛鈎經濟效益指標不一致,當各單位掛鈎應提工資彙總數超過部對國家掛鈎總浮動比例時,超出部分,由各單位按部下達的比例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部掌握的工資增長指標,年底由各單位代提。

(三)為有計劃地安排使用應提工資,各掛鈎單位實行分季預提,年終結算的辦法。即各單位根據部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浮動比例、全國郵電業務收入計劃數,以及本單位經濟效益指標當季預計增長速度,計算預提的工資總額,按郵電企業勞動工資彈性計劃管理辦法發放。

(四)企業的掛鈎工資結算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掛鈎企業進行年度工資結算時,必須填報郵電部統一制定的“中央國有郵電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資結算表”,並附文字説明,最遲於次年二月底前報郵電部勞動工資司,經部相關司局審核後,最遲於四月底前批覆。

五、工資基金的使用:

工資基金的使用要貫徹均衡安排、合理使用、留有餘地、以豐補欠的原則:

(一)工資總額的發放,一定要按照郵電企業勞動工資彈性計劃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對於違反規定,擅自超出彈性計劃的單位,除在核定下年度工資總額彈性計劃基數時等額扣減外,等額扣減下年度工效掛鈎工資總額基數;當年節餘的工資總額計劃額度下年度可以結轉使用。

(二)郵電企業內部工資調節基金制度是郵電部對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對宏觀調控企業工資總額過快增長,加強郵電部工資的綜合平衡能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必須堅持和不斷完善。部每年將根據郵電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繳納郵電企業內部工資調節基金的起徵點和調節比率。

應繳納的郵電企業內部工資調節基金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逾期不繳的,按部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1994年起實施。過去的辦法與本辦法不符合的,按本辦法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