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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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實施辦法(試行)

郵電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郵電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不斷加強對掛鈎工作的管理,以便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實現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實施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9-10-04

實施時間:198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範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重慶市郵電局(以下簡稱各管理局)和部直屬企業(指郵電工業、器材總公司、集郵總公司、郵票發行局、郵政運輸局、速遞公司等,以下簡稱直屬企業),均屬於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範圍,凡具備掛鈎條件的上述企業,經報請郵電部批准,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暫不具備掛鈎條件的企業應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在掛鈎範圍內。

二、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

國家對郵電部所屬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郵電業務總量和實現税利複合掛鈎,工資總額基數的80%同郵電業務總量掛鈎,20%同實現税利掛鈎。郵電部對各管理局實行工資總額同郵電業務總量掛鈎,採取同全國和本局業務總量各掛一半的辦法。郵電部對直屬企業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能夠反映該企業職工勞動成果和經濟效益的掛鈎指標。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對下屬單位的掛鈎指標,可根據不同情況自行確定。

三、掛鈎基數的核定

(一)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的核定

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全國郵電業務總量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準;各管理局郵電業務總量基數,原則上按上年實際完成數進行核定,部直屬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以上年實際完成數進行核定。各項經濟效益指標統計口徑變動時,應按同口徑進行調整。經濟效益指標中的實現税利係指: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城建税、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費附加以及國家新開徵的其他税收和本企業實現利潤總額。

(二)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工資總額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對已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企業掛鈎年度的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部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基數為基礎,加減上年按規定應該增減的工資(含新增效益工資和按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應增減的工資)後進行核定,上年新增工資超過免税限額時,按國家應扣工資調節税的規定,相應核減當年掛鈎的工資總額基數。經批准首次實行掛鈎的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郵電部上年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數為基礎,加減按政策規定應增減的工資因素後進行核定。核定的工資總額數中不含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原燃材料節約獎。

(三)工資總額基數的列支渠道和使用範圍的劃分

郵電部對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的掛鈎工資總額基數,按列支渠道和使用範圍分別進行核定。列支渠道分由成本列支、留利列支兩部分;使用範圍分標準工資、獎金和其他工資三部分。

四、掛鈎的浮動比例

國家批覆郵電部實行工資總額同郵電業務總量和實現税利複合掛鈎的浮動總比例為1:0.8,為留有餘地用於全行業的工資調劑,部對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的掛鈎浮動比例,分別不同情況,按1:0.5至1:0.7進行核定。

五、掛鈎的考核指標

凡經部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除掛鈎指標外,必須同時建立質量、安全、實現税利或上繳税利、勞動生產率等考核指標。凡達不到考核指標要求的,要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其中:

(一)對各管理局仍按郵電部(1988)郵部字445號文件規定的指標進行考核,並從1989年起增加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即因工傷責任事故死亡一人,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一至二萬元。

(二)對直屬企業,要建立質量、安全、實現税利或上繳税利、勞動生產率等考核指標。當年應上繳税利低於上年實際數的,每降低1%,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的1%;勞動生產率比上年每降低1%,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的0.5%;因工傷責任事故造成職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一至二萬元;其他考核指標完不成,也要分別扣減新增效益工資的5-10%。

六、掛鈎基數的調整

實行掛鈎以後,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工資,減人不減工資。但有下列情況者,要分別調整掛鈎基數。

(一)按部批准的掛鈎方案中考核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需要增減的工資已包含在新增的效益工資之內,因此不再單獨核入下年度工資總額基數。

(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複員軍人所增加的工資,當年暫按實際支出數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業上年掛鈎口徑人均實發工資總額的70%乘以實際安排的人數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三)列入部定一級幹線的新建擴建投產項目,原則上按部批准的設計任務書規定的增員人數增加工資,當年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業上年人均工資的70%乘以實際增員人數核入工資總額基數,並按本單位上年人均業務總量相應調增業務總量基數。

(四)單位之間職工成批或成建制的劃出劃入,其工資在年度結算時憑指標劃撥單如實劃轉,並相應調整下年度的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五)經濟效益指標中有實現税利或上繳税利的單位,遇有重大調價因素影響税利時,要相應調整税利指標基數。

七、掛鈎工資的提取和結算

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以後,部對省(區)市局和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實行分季預提年終結算的辦法。

(一)分季預提工資基金的辦法。為有計劃地安排使用當年應提工資基金,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實行分季預提,年終結算的辦法。即各單位根據部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全國業務總量增長率計劃數,以及本單位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率的計劃數,計算每季度預提的工資基金。

(二)年終結算在下年度一月底前進行。各單位按照郵電部制定的《郵電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資結算表》的要求,在年度終了後三月底前向勞動工資司報送結算表及文字説明(一式四份)。勞動工資司、經營財務司和計劃司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彙總協商後,報部領導審定。

八、新增效益工資的列支

各單位的新增效益工資,按照部核定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中資金列支渠道的比例,分別從成本和留利中列支,不得突破成本列支的比例,具體財務處理辦法按部經營財務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工資基金的使用原則

(一)工資基金的使用要貫徹適度發放、留有餘地、以豐補歉的原則,在使用時調整標準工資或提高部統一制定的津貼標準,要報郵電部批准。

(二)實行發放的工資總額中,標準工資和其他工資的增長率不得高於工資總額基數中成本工資的增長率。

(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規定的免税限額時,要按規定交納工資調節税。當年節餘的工資基金,允許跨年度使用。

(四)為了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郵電部對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過多、增長速度過快的單位,徵收內部工資調節基金,用於全行業的工資調劑。具體辦法是:

1.按掛鈎口徑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當年比上年增長13%以內的,免繳內部工資調節基金。

2.按掛鈎口徑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當年比上年增長13%以上至20%的,要向部繳納超發工資總額25%的內部工資調節基金。

3.按掛鈎口徑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當年比上年增長20%以上的,要向部繳納超發工資總額50%的內部工資調節基金。

4.為鼓勵企業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使企業職工工資的增長與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緊密地聯繫起來,在徵收內部工資調節基金時,對人均業務總量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增長速度的,向部繳納的工資調節基金的比例可適當放寬,即:本省人均業務總量總增長速度高於全國人均業務總量平均增長速度的,每超過10個百分點,向部繳納的工資調節基金的比例可以減少5%。

上述工資調節基金以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為單位進行計算。凡應繳納工資調節基金的單位,必須在下年度三月底前用企業工資基金一次交清,由部存入工資基金專户。逾期不交的,除按財務處理辦法交滯納金外,並在核定下年度工資總額基數時予以扣除。

十、掛鈎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審批程序

郵電全行業的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經部批准實行掛鈎的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和掛鈎浮動總比例,由勞動工資司會同經營財務司、計劃司進行核定;工資總額基數中列支渠道的構成比例和實現税利等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由經營財務司會同勞動工資司、計劃司進行核定;郵電業務總量基數,由計劃司會同勞動工資司、經營財務司進行核定。各單位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由相關司局分別在下年度二月十五日前提出考評意見,作為部對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結算掛鈎工資的依據。年度終了,勞動工資司、經營財務司、計劃司分別根據各單位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和報來的掛鈎工資結算表,提出全行業及各單位的工資結算意見後由部審定。

各管理局和直屬企業在部核定的各項掛鈎基數和浮動比例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下屬單位的掛鈎形式、各項基數、浮動比例和工資分配辦法,並報部備案。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掛鈎工資基金的宏觀控制,保證本單位工資總額及各項構成的增長不突破郵電部核定的數額或比例。

十一、郵電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是企業工資制度和工資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加強工資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領導要認真加強這項工作的管理和宏觀調控,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準確。各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深入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把掛鈎工作做好。

十二、本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地方國營農村電話亦可比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十三、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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