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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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幾點意見

衞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幾點意見

地方病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建國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和關懷下,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脅着全國半數以上農村人口的身體健康,極大地影響病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民族素質的提高。

頒佈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9-20

實施時間:1988-09-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為了進一步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鑑於地方病防治工作社會性強,涉及的部門多,落實防治措施的難度大,為加強全國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國家應有一個高層次的衞生防病協調機構。建議全國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統籌協調國家有關部委對地方病、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搞好部門協調,解決防治經費、物資等方面的問題,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凡根據實際情況,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的,應加強管理,穩定隊伍,並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解決工作人員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二、繼續搞好部門分工協作。貫徹落實地方病綜合防治措施是全社會的工作,有關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同時也應明確分工。經與有關部委協商,現修訂了《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職責》(附後),各有關部委應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視為己任,納入規劃,統籌安排,並指導地方部門完成本部門承擔的任務。

三、認真解決防治經費。地方病高發地區的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經費;同時,各級衞生部門也應認真安排落實地方病防治經費,注意調整衞生事業費支出結構,提高防病防疫經費佔衞生事業費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發的老、少、邊、窮地區,要堅持防病治病與脱貧致富相結合的方針,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納入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規劃,並在扶貧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地方病的防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附: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職責為進一步加強對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國務院有關部委的作用,針對地方病防治工作性質、特點和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現確定各有關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職責如下:

一、衞生部

1.負責制訂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2.調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術措施和防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疫(病)情監測,對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鹽加碘、改水改灶、滅螺滅鼠滅蚤等進行衞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機構,培養防治科研人員,提高他們的素質,組織開展科學研究。

5.進行綜合協調。向有關部門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組織衞生宣傳教育。

二、國家計委將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會發展計劃,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國家或有關部門計劃。對中央直屬單位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三、財政部

1.對鼠疫、血吸蟲等急烈性傳染病和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視疫(病)情及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防治經費,統籌調劑使用。

2.對碘鹽加工用的碘化物,由於外貿體制變化產生的差價部分,提出解決辦法。

四、人事部根據防治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地方病防治機構、科研機構、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編制方面存在的問題,辦理有關事項。

五、農業部

1.調查掌握家畜血吸蟲病、布氏桿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監測、檢疫、免疫、治療、病畜處理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負責煤煙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區的降氟改灶工作。

4.負責管理所轄農牧場的地方病、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六、輕工業部

1.負責制訂碘鹽生產供應計劃,組織碘鹽加工生產、包裝、貯存和批發供應;按確定的地甲病病區,長期供應合格的碘鹽。

2.負責所轄蘆葦生產基地的血防滅螺任務。

3.負責對從疫區收購的生皮等畜產品,在加工前消毒處理。

七、商業部

1.負責碘鹽零售供應和銷地的部分碘鹽加工任務,保證碘鹽質量和地甲病病區碘鹽的及時供應。

2.負責對本部門宰殺銷售的家畜進行例行檢疫和檢驗,凡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畜產品,非經按規定處理,不得上市。

八、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查、治、滅、防藥物和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供應,保證食鹽加碘所需的碘化物貨源,並將這些職責列入本部門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九、化學工業部負責研製滅鼠、滅螺和殺蟲藥物,及時組織生產高效、安全、價廉的藥物,並將之列入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水利部

1.負責制訂水源型地氟病病區的改水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

2.把血防滅螺納入水利建設統一規劃,制訂水利滅螺工程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一、地質礦產部

1.負責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資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資源勘測資料。

2.組織參予地方病環境病因的研究,並列入本部門長遠科技發展計劃。

十二、國家環境保護局參與煤煙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區的地氟病防治工作,並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對氟污染進行監測。參加滅螺規劃的制訂與實施。

十三、鐵道部與交通部

1.負責列車、船舶的預防鼠疫檢疫,與地方衞生部門共同進行站區、港區的檢疫,疫區的交通封鎖、限制和設卡檢疫。憑檢疫證明運輸家畜。

2.開闢、建設水運航道時,要同消滅釘螺結合起來,並負責航運部門人羣血吸蟲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負責完成鐵路沿線路基兩側的滅螺任務。

3.按照碘鹽供銷計劃,保證運輸質量,按時運到疫(病)區。

十四、民政部

1.負責麻風村麻風病人的生活救濟,建村後的房屋維修。

2.負責麻風病人治癒後無家可歸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老病人的安置、救濟工作。

3.協助老、少、邊、窮地區的地方病病區脱貧致富,幫助重點貧病户解決生產、生活上的實際困難。

十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協助畜牧、衞生部門對農貿市場出售的家畜和畜產品進行檢疫和衞生監督。凡患布氏桿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產品,按規定處理。

2.負責稽查向地甲病病區販運和出售食用非碘鹽的違章行為。

十六、公安部協助做好鼠疫疫區的封鎖和血吸蟲病、瘧疾流動人羣的管理。

十七、國家教委

1.在病(疫)區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有關知識列入醫學院校和中小學授課的內容。

2.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八、國家科委負責組織協調防治地方病重點課題的經費和儀器設備方面的問題。

十九、中國科學院負責組織本系統有關院(所)參加和完成地方病研究的有關課題,對地方病防治和科研進行科學技術指導。參與防治的試點及推廣工作。

二十、物資部協助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物資設備。

宣傳、新聞、出版部門,應積極配合,宣傳報道地方病防治工作。人民解放軍應完成部隊駐地、場區的地方病防治任務,並協助和支持地方共同作好防治工作。

各部門承擔任務所需的經費、物資,由本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上述職責,制定本地區的有關部門地方病防治工作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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