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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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

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應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財政部、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頒佈時間:2020-02-06

實施時間:202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税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税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税〔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税〔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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