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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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本溪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切實發揮公益性崗位促進就業困難羣體就業的積極作用,根據《就業促進法》、《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本溪市就業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切實發揮公益性崗位促進就業困難羣體就業的積極作用,根據《就業促進法》、《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本溪市就業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是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用於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就業。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申請、審核、人員招聘、補貼資金申報、撥付、日常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人社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管理的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公益性崗位資金運行及管理的監管工作,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遵循誰開發、誰管理、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健全規章制度,承擔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營利性服務崗位。具體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勤服務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管護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所需的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社會管理需要的非執法性質的輔助崗位;

(五)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其他崗位。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化管理相結合方式。市(省、中)直單位向市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縣(區)屬單位向縣(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設定事由、崗位名稱、數量、期限和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書面申請應由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共同蓋章。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總量控制制度。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就業困難人員數量,結合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自然減員、就業離崗、崗位期滿及崗位績效評估等情況,測算下年度可開發公益性崗位計劃規模,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社局申報確定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數量。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應為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再納入公益性崗位安置範圍:

(一)無就業願望或無就業能力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就業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的。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

(一)依據法律、法規,與新招聘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二)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法人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經各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並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發的工勤服務等崗位,應當從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並經當地人力資源市場發佈的崗位中進行招聘,嚴禁利用單位現有人員申請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安置特殊羣體或完善社會服務而設置(開發)的社會輔助類崗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採取統一報名、公開招聘。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為單位開發的居民服務性崗位,應當通過公示欄等形式向轄區居民進行發佈。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實行每季度在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在崗公示和通過鄉(鎮、街道)、社區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崗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經批准使用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資金由就業專項資金支付。

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先行發放、繳納,經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季審核後,按現行標準予以撥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申請補貼資金,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情況數據庫;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報核定表;

(三)工資表;

(四)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將本季度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請資料報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初審後,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複核彙總並建立數據庫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撥款。

第十九條 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所需資料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上報。逾期未報或所報信息材料審核不合格的,停上撥付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管理實行月報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公益性崗位人員情況》數據庫和《公益性崗位人員增減情況表》。

各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於每月25日前,將本區域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崗和增減情況進行彙總,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因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享受政策期滿、自動離職、退休、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公益性崗位人員減少的,不得自行替換;確需增補的,應當按照新增加人員程序重新履行申請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及補貼資金髮放情況應當及時錄入市就業信息系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報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增減情況表》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在就業信息系統中錄入或註銷。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設定的公益性崗位:

(一)所依據的階段性任務完成的;

(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期限屆滿的;

(四)虛設崗位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合同,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二)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弄虛作假,頂替上崗的;

(四)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五)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

(六)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按上崗時年齡計算)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其餘人員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檔案和個人檔案,將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情況、安置人員情況備案存檔。公共就業服務部門在審核公益性崗位相關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原件並以電子存檔方式留存。

用人單位檔案包括: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社會保險繳費憑據複印件、工資表複印件等。

個人檔案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登記表》、《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複印件及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相關要件等。

第二十八條 享受補貼政策的公益性崗位人員檔案裝訂成冊後按規定妥善保存,不得銷燬,並逐步實現電子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市場,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舉報投訴電話。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舉報專查制度。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限期整改,對逾期仍未整改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補貼資金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並追回補貼資金。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仍執行原相關政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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