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補貼(不含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兩項補貼之和不低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不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
對靈活就業人員,按當地規定的繳費標準和比例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僅限於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個人實際繳費的2/3。
除從初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補貼至退休外,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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