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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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

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

為建設高水平職業教育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規,特制定了《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師[2016]3號

頒佈時間:2016-05-11

實施時間:2016-05-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設高水平職業教育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組織教師企業實踐,是加強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舉措。企業依法應當接納職業學校教師進行實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職業學校和企業要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完善相關支持政策,有效推進教師企業實踐工作。

第三條定期到企業實踐,是促進職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師實踐教學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舉措。職業學校應當保障教師定期參加企業實踐的權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職業學校要制定具體辦法,不斷完善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四條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要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必須累計不少於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沒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新任教師應先實踐再上崗。公共基礎課教師也應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第五條教師企業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瞭解企業的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產業發展趨勢等基本情況,熟悉企業相關崗位職責、操作規範、技能要求、用人標準、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學習所教專業在生產實踐中應用的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標準等。

第六條教師企業實踐的形式,包括到企業考察觀摩、接受企業組織的技能培訓、在企業的生產和管理崗位兼職或任職、參與企業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等。鼓勵探索教師企業實踐的多種實現形式。

第七條教師企業實踐要有針對性和實效性。職業學校要會同企業結合教師專業水平制訂企業實踐方案,根據教師教學實踐和教研科研需要,確定教師企業實踐的重點內容,解決教學和科研中的實際問題。要將組織教師企業實踐與學生實習有機結合、有效對接,安排教師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企業實踐,同時協助企業管理、指導學生實習。企業實踐結束後,要及時總結,把企業實踐收穫轉化為教學資源,推動教育教學改革與產業轉型升級銜接配套。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各地要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列為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的重要內容,組織教育、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定期研究,將教師企業實踐納入教師培訓規劃,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溝通與協調,建立健全教師企業實踐的激勵機制和保障體系,統籌管理和組織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

第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省(區、市)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依託現有資源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遴選條件及淘汰機制,確定教師企業實踐時間折算為教師培訓學時(學分)的具體標準,對各地(市)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教師企業實踐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教師企業實踐實施細則和鼓勵支持政策,建立區域內行業組織、企業與職業學校的溝通、磋商、聯動機制,管理和組織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

第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積極引導支持行業內企業開展教師企業實踐活動,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落實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對行業內企業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進行協調、指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發揮接收教師企業實踐的主體作用,積極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的企業,將其列入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工作職責,完善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並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制定教師企業實踐計劃,按照“對口”原則提供技術性崗位(工種),解決教師企業實踐必需的辦公、生活條件,明確管理責任人和指導人員(師傅),實施過程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十三條職業學校要做好本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劃、實施計劃、組織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除組織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的教師企業實踐外,職業學校還應自主組織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

第十四條教師參加企業實踐,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承擔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產品研發、技術改造與推廣等工作,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生產、管理、安全、保密、知識產權及專利保護等各方面規定,必要時雙方應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建立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各方多渠道籌措經費機制,推動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鼓勵引導社會各方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捐資贊助等方式支持教師企業實踐。

第十六條教師企業實踐所需的設施、設備、工具和勞保用品等,由接收企業按在崗職工崗位標準配置。企業因接收教師實踐所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按現行税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具有行業代表性的規模以上企業在接收教師企業實踐方面發揮示範作用。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託現有資源,遴選一批共享開放的示範性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引導職業學校整合校內外企業資源建設具備生產能力的校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師企業實踐體系。

第十九條經學校批准到企業實踐的教師,實踐期間享受學校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及相關費用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教師參加企業實踐應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各地要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情況納入對辦學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的督導考核內容,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的基層部門、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並予以鼓勵宣傳。

第二十一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定期對所轄企業的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常設一批教師企業實踐崗位。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教師企業實踐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把教師企業實踐學時(學分)納入教師考核內容。引導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參加實踐的教師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要會同企業對教師企業實踐情況進行考核,對取得突出成績、重大成果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教師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企業實踐或參加企業實踐期間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學校教師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教師。技工院校教師企業實踐有關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企業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教師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境外企業等其他單位或機構實踐,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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