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用於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運行的經費、資產、能源資源和後勤服務等事務。

第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有力、厲行節約、高效務實、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機關事務管理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引入競爭機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提高機關後勤服務水平。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本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明確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以及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本級機關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應當於制定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區縣財政部門制定的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應當於制定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規定將機關運行經費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本級預算。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使用管理,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嫁上述費用的支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預算和決算的公開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分別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和各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核定本級機關的辦公用房面積。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因機構撤銷、調整等情況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後統一調配,並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本級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規範化管理。

第十八條 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應當由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按照編制和標準配備。

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責任制,對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保留車輛集中管理平台和跨部門綜合執法的定向化保障車輛平台,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使用效率,保障公務出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製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集中辦公區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統籌服務資源,提高後勤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執行,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和控制會議費。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