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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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資源節約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八章四十六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包括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以及資源節約管理等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相關事項。

第三條(基本原則)

機關事務工作遵循保障公務、集中管理、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統一集中管理)

市和區人民政府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集約利用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明確和規範崗位設置,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主管部門)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本市機關事務管理的制度規範,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服務以及資源節約等管理信息平台,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運行經費標準制定)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需要、節儉實用的原則,結合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本市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制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本條前兩款規定的定額、標準,應當根據機關運行需要和市場價格變動等情況,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適時予以調整。

第八條(運行經費預算編制)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編制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後勤服務、節能管理等事務的,其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九條(運行經費預算執行)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和工作需要,按照規定製定經費支出用款計劃,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和金額等事項。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依託預算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對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條(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

本市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制度,由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經批覆列入部門預算的,應當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政府各部門根據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對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在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採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職責)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具體的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資產配置)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機關資產管理規定,分類制定本市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市場價格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編制本部門資產配置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後申報預算。

第十四條(資產調劑)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機關資產調劑平台,歸集資產信息,實現資產的有效調配。

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優先通過調劑解決;確有必要且無法通過調劑解決的,可以購置。

政府各部門閒置、低效運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收回、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第十五條(日常使用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機關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完善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規程,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資產處置)

政府各部門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評估手續,採取拍賣、公開招標、協議轉讓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資產統計報告)

政府各部門應當編制機關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和專項統計報告。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彙總編制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統計報告,動態反映機關資產佔有、使用、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辦公用房建設)

政府各部門需要建設辦公用房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申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佈局、相對集中的原則,根據機關辦公用房現狀、使用需求,統籌制定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計劃。建設項目按照權限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立項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相關要求,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禁止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

第十九條(辦公用房權屬管理)

本市實行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制度。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辦理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辦公用房使用)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在核定面積範圍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超過核定面積或者閒置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併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部門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辦公用房維修)

政府各部門維修辦公用房,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標準。

辦公用房需要大中修和專項維修的,政府各部門應當編制維修改造計劃,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辦公用房巡檢)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用途、數量、規模、分佈和使用狀況等進行巡檢,並建立和完善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檔案。

第二十三條(公務用車配備管理)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本市除執法執勤用車以外的公務用車編制。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權限規定,根據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公務用車配備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配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等措施,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運行費用單車核算。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與財政、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實現數據共享,強化對公務用車使用的監管。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後勤服務管理制度)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市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市機關後勤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提供後勤服務,並將管理制度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部門集中辦公的,應當合理建設和配置後勤服務設施,共享共用後勤服務資源。

第二十六條(社會服務引進)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接後勤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服務合同管理)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財政等部門按照服務項目,制定本市機關後勤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示範文本,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並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服務質量監管)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對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考核評價制度,採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對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選擇後勤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會議培訓、公務接待、因公出國(境)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會議培訓、公務接待、因公出國(境)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管理規定。

第五章 資源節約管理

第三十條(集約節約利用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約節約利用資源,提高對能源、水、糧食、辦公傢俱、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開展節約宣傳,杜絕浪費行為。

第三十一條(節能目標指標)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機關節能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節能目標、指標和任務。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能源審計、能耗定額管理和節能監察等方式,對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節能審查)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項目審批部門開展本級政府新建、改建、擴建辦公用房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三十三條(物業節能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選擇具有節能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物業服務單位,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相應的節能目標指標和節能措施要求。

政府各部門可以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節能技改和能源管理服務,提升節能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能耗信息公示)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機關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明確公示主體、範圍、內容以及方式。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能耗信息公示制度,公示能耗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水資源節約管理)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等部門指導、協調、推進機關節水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水資源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和設備,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三十六條(餐飲節約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從食品採購、原料初始加工、廚餘垃圾減量化等方面,開展機關食堂餐飲節約管理。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制度,對浪費行為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促進廢舊物品循環利用)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廢舊物品集中處置制度,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部門監督檢查)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服務和資源節約管理等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監督檢查記錄,記錄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等。

第三十九條(預警和整改)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風險或者管理疏漏的,應當及時向被監督檢查部門發出風險預警或者整改通知,並跟蹤檢查。

第四十條(社會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舉報投訴)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接受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等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規定配置、使用、處置機關資產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的;

(三)超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或者拒交應騰退辦公用房的;

(四)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

第四十四條(機關事務管理人員責任)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參照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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